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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公务罪(妨碍公务罪可以办取保候审吗)

2025-09-16 14:26:40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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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公务罪怎么判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则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对象为正在依法执行工作任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不能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使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不能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但已经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了本罪的自然人,只要其年龄在十六周岁或以上,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都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

妨碍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妨碍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 [15]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公务罪有哪些情形

关于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的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单独或联合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关于认定妨害公务罪的情形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构成犯罪的;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袭警案件增多,为严厉打击袭警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对袭警犯罪做从中处罚。此外,在我国《刑法》分则的其他规定中,也包含了妨害公务的其他罪名,比如扰乱法庭秩序罪、组织越狱罪等等,这些罪名由于分则都有单独规定,因此,当行为人犯下此类罪的时候,同时触犯了该罪名以及妨害公务罪,构成了刑法理论中的法条竞合关系。此时应该适用特殊规定的罪名,而不能适用妨害公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什么罪状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1034页:(妨害公务罪)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阻碍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实践中,行为人可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认识错误,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来是在合法执行职务,但行为人误认为是非法的,进而以暴力、威胁进行阻碍。法律的错误认识认为,这种认识错误属于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因而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事实的错误说认为,这种认识错误属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影响故意的成立,因而不成立本罪。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执行职务的合法性,只是客观处罚条件,故不要求对之有认识。本书采取事实的错误认识说。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一要素,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对其产生认识错误当属于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因而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以警察先行拘留现行犯为例,如果行为人误认为警察拘留了守法公民而以暴力、威胁进行阻碍的,明显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本罪。一方面,行为人误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非法行为,另一方面,行为人误认为自己阻碍非法行为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即对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具有不正确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为法律认识错误,进而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显然不合适。正当化事由的错误(如误想防卫)属于实施认识错误,误以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非法而对其实施玻璃、威胁的,与正当化事由的错误相同,故应认定为事实认识错误。当然,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认识错误、存在何种认识错误,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仅凭行为人的陈述来决定。由于“依法”执行公务属于法律的评价要素,所以,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一般就能够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规范的要素。

依法执行公务的对方(即被执行者如被逮捕者)实施的一般暴力、威胁行为,因为没有期待可能性,而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更不能将依法执行公务的对方所实施的摆脱、挣脱行为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对于公民因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轻微冲突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