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本(公司股本结构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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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股本是什么意思
- 2、公司股本应该怎么确定
- 3、公司的股本怎么确定
- 4、公司股本怎么确定
股本是什么意思
股本,大名“股份资本”,是指股份公司的股份数量。一家股份公司所有股份的总数量,就是这家公司的总股本。
比如,A公司共有1000万份股份,那么A公司的总股本就是1000万股。关于股本,有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需要分清。一个叫“股本总数”,一个叫“股本总额”。股本总数的含义和“总股本”是完全一样的,都是指公司的股份数量,单位是“股”。而股本总额则是指股本的价值,假如A公司的1000万股本,每一股的价格是2元,那么其股本总额就是2000万,单位是“元”。股票就是让持有者拥有某些权益的凭证。
它代表持股人,即股东在公司拥有的所有权,只要把股票拿在手上就能从公司那里分到红利。公司的股东作为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份额享有相应的资产收益,而且大股东还拥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以及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但是风险与利润永远并存,股东因股份获得收益的同时,也要因股份而承担公司的风险(要是公司经营不善,那就悲催了)。
另外提一点,没有上市的股份公司(记住,是股份公司),也是拥有股本的(将公司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获得的),只不过没有将这些股本以股票的形式公开发行而已。流通股本,即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本中,可以在交易所自由交易流通的那一部分。
反之,哪些还不能自由流通的股本,就是非流通股了。流通股加上非流通股等于总股本。国外的股票是全流通的,流通股本就是总股本。所以,非流通股其实是一个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玩意儿”,而且还因此出现了一个术语——股权分置,专门用来描述中国股市上将总股本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现象。
这个现象造成了很多问题。比如,一些大股东因为手上的股本是非流通股,就不顾股价高低和其他股东的死活做一些损人利己的事情。这极大影响了股市的良性发展不过随着中国股市的发展,各项制度规则的不断完善,非流通股会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近年来我国股市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通常来说,流通股在总股本中占的比例越小,股价就越容易被控制。反之,流通股占的比例越大,股价波动会相对小一些,表现更稳重。但请注意,流通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例,以及总股本都是可能发生变化的。
公司股本应该怎么确定
公司股本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核算出来的公司总资产(总股本)决定的。总股本就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所占的股份总数。股份公司股本总数,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资产,按每股一元的面额确实总股本数。具体的股票发行量则由几个因素共同来决定:(1)是公司原始股东愿意出售的数量,比如原股东长期看好本企业,那么发行的数量可能不会太多,因为发行太多可能会影响控股权;(2)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额度,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融资目的和规模来确定发行数量;(3)是看市场的实际情况,包括一级市场上保荐人、主承销商及承销团的建议以及二级市场上股市的实际走势,比如市场行情火爆,发行市盈率很高时,那么就会选择多发一些,多赚一些发行溢价,反之则少发一些或者干脆放弃发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的股本怎么确定
公司股本是指一家公司在上市以前,自己公司所持有的股票资金本额。股份公司股本总数,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资产,按每股一元的面额确实总股本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公司股本怎么确定
公司股本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核算出来的公司总资产(总股本)决定的。总股本就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所占的股份总数。股份公司股本总数,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资产,按每股一元的面额确实总股本数。具体的股票发行量则由几个因素共同来决定:(1)是公司原始股东愿意出售的数量,比如原股东长期看好本企业,那么发行的数量可能不会太多,因为发行太多可能会影响控股权;(2)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额度,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融资目的和规模来确定发行数量;(3)是看市场的实际情况,包括一级市场上保荐人、主承销商及承销团的建议以及二级市场上股市的实际走势,比如市场行情火爆,发行市盈率很高时,那么就会选择多发一些,多赚一些发行溢价,反之则少发一些或者干脆放弃发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