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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施条例(2022劳动法实施条例)

2025-09-22 21:29:19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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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谈谈各位的见解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种“终止”是否需要单位履行终止手续,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各地的实践并不统一。所以是否终止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并不能推定符合法定终止条件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单位不做任何终止手续而使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如需继续留用劳动者,双方可以签订劳务协议,对劳务关系、劳务费、留用时间、劳动保护等予以明确约定。

  扩展资料:

法定退休年龄:

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012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提出,我国应逐步延龄退休,建议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现行退休年龄是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发布单位是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35号,发布日期是2008年09月18日。

参考资料: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百度百科——法定退休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为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由于用工单位经营方式调整,将部分业务外包给甲方,造成用工单位与乙方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基于此原因,乙方无法按照约定为丙方提供派遣工作岗位。

第二条 乙方与丙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甲方按照不低于乙方和丙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为丙方提供劳动岗位,并与丙方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 乙方与丙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丙方同意乙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甲方和丙方签订劳动合同后,未来一旦出现法律规定必须向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时,丙方在乙方的工作年限,一并计入甲方向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第四条 各方同意,如乙方在与丙方签订劳动合同前,丙方通过其他劳务派遣单位,在中国石化所属企业以劳务派遣制员工方式工作且未出现中断、解除、终止等情形的,此段工作年限,在甲方和丙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出现法律规定的必须向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时,一并计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第五条 综合第三条、第四条约定,在甲方与丙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出现法律规定的必须向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其他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将丙方派遣到中国石化所属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丙方的工作年限。

(二)乙方作为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丙方的工作年限。

(三)甲方作为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制员工方式使用丙方的年限。

按以上约定确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必须符合以下前提条件:在2015年12月之前,丙方在中国石化所属企业的用工关系必须是连续的、无中断的,如有中断,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以最后一次劳务派遣连续用工的起点时间为起始时间。

第六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丙三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协议自三方盖章或者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并妥善保管。

劳动法有那些条例?

劳动合同会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年11月14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1995年8月4日)

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5月3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7月31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2006年8月17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法律分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重庆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重庆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 劳动合同 的行为,维护 劳动关系 ,保护劳动 合同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建立劳动关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的情况,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 。 第六条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依法由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 劳动合同变更 、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 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标准文书格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或者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 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限应计算为合同期限。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二条劳动 合同履行 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部分变更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 第十三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 十六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 职业病 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 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 诉讼 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 劳动合同终止 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章 劳动合同监察、 劳动合同争议 的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区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施监察。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处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