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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咨询处(房产律师咨询处电话)

2025-09-23 15:13:35 作者:wangsihai

电话:18514096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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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区627号号,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原告当天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015年11月17日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2015年12月21日过户,并且支付购房款五百万元;被告应当在过户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当天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万元及中介服务费。付款后中介机构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安排原被告双方办理网签手续,原告立即按要求准备齐相关资料,被告却一再拖延,使无法办理网签手续。由于被告原因,原告提出办理网签的同时当面交易,网签时原告可立即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但被告仍拒不网签。被告已构成违约,现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及过户手续,交付房屋。

被告辩称: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同意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交付房屋,但是原告要求被告不按照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格一千万元进行网签,而是要按照四百五十万元进行网签,被告不同意,被告要求按照真实的房屋交易价格进行网签。原告为了避税,在让被告签订阴阳合同,被告认为要承担法律风险。不同意违反法律规定去签订网签合同。

二、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经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中介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区627号,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天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过户当天支付购房款五百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九十日内甲乙双方向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手续;被告应当在过户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房屋净价四百五十万元,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房屋净价交易。

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于签订合同当天即2015年10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万元。付款后中介机构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安排双方办网签,原告准备齐相关资料,被告因中介公司提供的网签合同上载明的房屋价款为四百五十万元,不同意按照该价款签订网签合同,原告亦未向被告支付购房款。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告汇款四百万元购房款。

三、判决如下:

1、原告李琳琳与被告胡丽静继续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2、原告李琳琳给付被告胡丽静剩余购房款五百五十万元。

3、被告胡丽静于按照一千万元的房价款配合原告李琳琳办理过户手续。

4、驳回原告李琳琳其他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依法签署的房价为一千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双方之间签署的房屋净价款为四百五十万元的补充协议,是双方为了避税而签订的,该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被告表示同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拒绝按照四百五十万元的房价进行网签,只同意按照一千万元的价格办理网签、过户手续,于法有据。

关于房产纠纷的律师电话是多少

房产纠纷也称房地产纠纷。

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

房地产纠纷是指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实际上也就是房产(房屋权益)纠纷和地产(土地权益)纠纷的总称。其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涉外房地产关系中的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来解决。

房地产纠纷的仲裁是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由第三人居中裁决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一种解决房地产权益纠纷的方法。一旦裁决或达成的调解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裁决或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地产行政复议指不服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相应的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再申请复议。

房地产纠纷的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有关房地产纠纷所进行的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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