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责任(追究责任的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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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有哪些
- 2、什么叫追究刑事责任
- 3、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是什么
- 4、责任追究种类哪六种
- 5、责任追究包括哪些
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有哪些
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如下:1、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2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3、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要件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已构成犯罪,行为人才应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不危害社会,或者法律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则无刑事责任可言。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有哪些
1、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
(2)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
(3)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要件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已构成犯罪,行为人才应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不危害社会,或者法律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则无刑事责任可言。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从宽】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轻微伤构成刑事责任吗
轻微伤不会构成刑事责任,没有刑事责任,只有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伤害他人致人轻微伤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什么叫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指的是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具体而言,即行为已经侵犯了刑法,且达到了需要进行追究责任的程度,是指通过侦_、起诉、审判活动,查究特定人因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消除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因此追究刑事责任针对的是达到了犯罪标准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责任追究 应把握的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追究,法无明文规定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处罚无效。”此条说明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无效,《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此规定表明,罪刑法定和无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定罪的原则。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与法之间出现冲突的时候怎么办?例如:《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只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作出刑罚规定,并未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作出刑罚规定。笔者认为,此时应根据“罪刑法定”的刑事处罚原则,执法机关不能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关于透明度的问题。公开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依据公开。法律作为行为规则,其指导和评价作用的前提是法律必须为公众所知,人们才有遵守法律的可能。凡是涉及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公布的规范文件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二是处罚公开。《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里的告知权利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还应告知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公正原则强调的是一种合理性,合理性一般针对的是自由裁量(裁定)行为。遵循公正原则必须做到:一是同等情况相同处罚,即两个以上违法者在违法行为的事实背景,情节等方面完全相同,处罚结果一定相同。二是遵守公正的程序原则。法律规范规定处罚程序是为了实现结果的公正,因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允许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三是行政处罚与违法(包括犯罪)行为相适应,即处罚轻重程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等相称或相均衡。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最大特色,它既体现了处罚的预防目的,又反映了“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精神,这一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对违法行为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不能姑息迁就,因为处罚对于被惩处者来说,是其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要将教育贯穿于处罚工作的始终,使惩处立足于教育、挽救和防范。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克服“不教而诛”,单纯惩处的倾向,又要克服否定惩处作用,认为“教育万能”的思想。只有把惩处与教育、惩处与防范、治标与治本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处罚的最大效果,实现处罚的最终目的。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原则
事实清楚是指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这是对违法行为正确定性的客观基础。
证据确凿是指据以认定违法行为和给予违法行为人处罚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不能充分证明违法行为客观情况的证据则不能采信。证据确凿的内容包含四个层次:一是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能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二是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三是证据必须充分,能够将违法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四是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的性质认定确实无疑。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这里的依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的决定。除此以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能作为处罚定性的依据。
五、法律责任不能替代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应受到行政处分,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根据法律责任不能替代原则,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案件时,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给予处罚。
责任追究种类哪六种
一、责任追究包括以下内容: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度规定的;
2、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3、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5、其他违纪违规的。
【扩展资料】
对违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股室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①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②首问责任人态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③单位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④单位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⑤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事任务的;
⑥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
①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②办理交办事务质量低,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③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④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①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②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③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④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⑤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
⑥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⑦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⑧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参考资料来源: 百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 百科--责任追究制
责任追究包括哪些
一、责任追究包括以下内容: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2、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3、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5、其他违纪违规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2、首问责任人态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3、单位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4、单位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5、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事任务的;
6、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扩展资料
追究办法
对违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股室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①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②首问责任人态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③单位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④单位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⑤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事任务的;
⑥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