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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租房屋(青岛出租房屋税率)

2025-06-11 12:44:50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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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局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管理和监督。

市房产管理局设在各区的房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私有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出租用于居住的城市私有房屋和租金控制标准,按折旧费、维修费、适当数额的利润等三项费用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一。第五条 出租非居住的城市私有房屋的租金标准,按《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附表一、附表二(见附件二、三)和本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的规定(见附件四、五、六、七)招执行。第六条 出租的城市私有房屋系旧房(指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前交付使用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未满的,出租人应仍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额收取租金;新出租或租赁期届满续租的、或者已出租但无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未订立租赁期限的,租赁双方应按《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规定的租金控制标准,订立租赁合同。第七条 出租的城市私有房屋系新建房屋的,租赁双方应参照本规定的租金控制标准,协商议定租金额,订立租赁合同。

出租人收取的租金超过本规定标准的,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超标费”。“超标费”根据所收租金超出标准的数额,按以下比例累进计算:

(一)超过标准租金一倍以内(含一倍)的,缴纳超出部分的40%;

(二)超过标准租金一倍以上、二倍以内(含二倍)的,缴纳超出部分的80%。

出租人收取租金,不得超过标准租金的二倍。超过的,其超出部分,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没收。第八条 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租赁城市私有房屋居住的,可由所在单位安规定的其应享受面积的标准给予补贴:

(一)租住旧房的,补贴金额不超过本规定标准租金的50%;

(二)租住新建房屋的,补贴金额不超过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额的50%。

职工租住私有房屋不足规定的其应享受面积的,按实际租用面积补贴;超出规定的其应享受面积的,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职工须凭经房产管理部门监理的租赁合同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缴纳房租凭证领取房租补贴。第九条 城市私有房屋的租金控制标准,今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每隔三至五年调整、公布一次。第十条 出租人出租城市私有房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金。第十一条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规定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控制标准。第十二条 本规定随《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附件一

2022年青岛市公租房收费标准

1.申请人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家庭月收入标准,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2.申请人及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边缘标准低于上年度市区较低工资标准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

3.申请人及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市区较低工资标准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

4.申请人及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政府为申请人配租的房子与原有住房面积有差额的,差额部分按公租房租金收取,其余部分以同区域市场价收取。

青岛公租房的相关规定介绍这么多,总体看来与其他城市也是有相同点的,但是面积补贴上还是有自己的特色的。

这是青岛公租房租金的收费标准,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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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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