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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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数是多少
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长沙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5603元”计算,2020年度长沙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800元。根据住房公积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这一要求计算,2021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为26400元,最低为1700。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对2021年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度进行了明确,具体缴存标准见下文。
一、缴存基数:
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长沙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5603元”计算,2020年度长沙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800元。根据住房公积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这一要求计算,2021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为26400元,最低为1700。
二、缴存计算公式: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2021年度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缴存比例为12%。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三、缴存额度:
2021年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6336元;月最低缴存额为170元。
【补充说明】
1、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X(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2、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个人工资总额除以12计算。
3、自2013年7月1日起,长沙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由5%调整为8%。
4、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与职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暂定为单位和个人各8%。
6、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标准
长沙 住房公积金 缴存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8%; 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12%; 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单位、职工各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员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 工资 。 三、缴存基数上限:长沙市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月缴存额上限为4668元。 四、缴存基数下限:长沙市上一年度职工月 最低工资标准 ,月缴存额下限为224元。
长沙住房公积金余额怎么查询
长沙住房公积金查询百度搜索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入公积金查询网站;然后找到网上服务大厅,点击个人用户;根据要求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等信息;登录后进入查询界面,可以查询基本信息、缴存明细、贷款信息、职工对帐等。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决策、运作、监督相对分离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管委会、管理中心和监委会)和财政、审计、监察、建设、房产、劳动保障、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房产、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成员总人数为21人以上29人以下。
管委会主任从管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一年不得少于两次。必要时,由管委会主任、五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或者管理中心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管委会的决定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第八条 管委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批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等形式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拟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第九条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一个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
管理中心根据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第十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和缴存情况;
(八)受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九)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监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和缴存人负责,监督管委会和管理中心的工作。
监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监委会由市监察、财政、审计、银行监管等部门代表和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及其他特邀社会人士组成。监委会成员总人数为13人以上17人以下。监委会主任从监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监委会和管委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
监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和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监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第十二条 监委会职责:
(一)组织对住房公积金决策和运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布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
(四)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投诉、举报;
(五)协调其他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工作。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根据《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系指在职工工作期间,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的占职工个人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住房支出。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领取公积金本息余额。第三条 长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本市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偿还和核算。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转正当月起,实行公积金办法。第五条 离、退休职工和临时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第三章 公积金的缴交第六条 公积金的缴交额等于职工上年年末月工资总额乘以公积金缴交率。第七条 职工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头一年均定为5%,以后每年公布一次。第八条 公积金的利息暂比照银行三个月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结算。第九条 公积金中,职工缴交的部分,由职工个人支付;企业提供的部分,从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第四章 公积金的管理第十条 长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的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公布职工个人和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
2、督促单位按月缴交公积金;
3、确定公积金的存贷办法;
4、实施公积金的使用计划;
5、按规定偿还公积金。第十一条 长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办公积金的归集与存贷业务。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个人支付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交,连同单位提供的部分,在发放职工工资后5日内,由单位一并存入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计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名。第十三条 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定的严重亏损企业,要求缓交或少交公积金的,经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后由单位申请,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第十四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时,其公积金本息转入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名。第十五条 职工因故中断工资关系时,其公积金本息仍存储在原单位原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名内。第十六条 职工离职、退职、离退休、调离本市、经批准出国或到港澳台定居,其公积金本息退还职工个人。第十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公积金本息可由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有关规定提取。第十八条 受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每年向交存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公布一次公积金对帐单。第五章 公积金的使用第十九条 职工公积金可用于下列支出:
1、家庭购、建自住住房;
2、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3、可借给直系亲属购、建住房,并按期归还。第二十条 职工购、建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代办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以个人及家庭成员公积金缴交的3倍计算,但最高不超过购、建房款的70%。第二十一条 单位购、建住房时,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购、建住房贷款。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余额部分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建造微利房、解困房。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市属各县(市)、独立工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积金办法,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