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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山东农村信用社95566人工服务)

2025-10-16 15:23:12 作者:wangsihai

电话:18514096078

本文目录一览: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服务电话号码是多少?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话银行的服务号码统一使用96668(外地拨打加拨区号)

2,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人股、入股农民民主管理、主要为人股农民服务的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社通过吸收股金,将分散的资金积聚为巨额的资本,凭此为其成员提供优惠资助,帮助解决单个成员自己不能解决的经济需要。

3、农村信用社通过开展个人储蓄和对公存款,把成员和非成员的闲散资金积聚为巨额的信贷资金,又通过贷款和金融资产的形式运用资金,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乘数效应,实现社会财富的转化增值。

拓展资料:

1.农商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一家吗:

农商银行与农村信用社不是一家。农商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而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二者是不同的。

2.农村信用社怎么贷款:

首先要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后要向农村信用社提交贷款需要的资料。一般需要准备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还有他们的个人征信查询使用授权书,也要准备好申请人家庭主要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如果你是已经被农村信用社评级授信的农户,就还需要提供评级授信资料证明;

在提交了相关的资料后,就需要在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的指导下填写借款申请书。按照农村信用社约定日期接受贷款前的调查。调查结束后,申请人只需要等待农村信用社的调查结果即可;

若农村信用社批准了你的贷款申请,那么你就需要到农村信用社去面签“农户信用借款合同”面签完毕后,就可以凭面签借款借据来支取现金使用了。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经济组织。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农机和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方式和管理情况等依法进行监督。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第二章 资产产权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和林木、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购建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房产等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运输工具、捕捞工具、农业机构等生产设施;

(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集体经济组织在参与组建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各类企业中享有的权益;

(五)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集体资产;

(六)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和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的资金;

(七)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或者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八)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九)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资产经营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并依法签订合同。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产权交易中变更产权的;

(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破产等需要清算的;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山东省农村住房新规定

1、山东省农村自建房规定可以参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该办法中有明确农村自建房的相关条件。比如说第四十三条中就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能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2、该办法第四十四条则明确的规定了,农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即因结婚成家等原因,确实需要建新房分户的;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无住房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都能申请宅基地建房。同时,还规定了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过,山东省各市、县人民政府也有发布关于农村自建房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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