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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有哪些赔偿项目)

2025-09-30 23:52:06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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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工伤如何赔偿

一、受工伤了怎么赔偿

1、受工伤后需要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赔偿。具体如下: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2)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期间工资怎么算

工伤期间工资结算方法具体如下:

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该如何赔偿

一、受工伤了怎么赔偿

1、受工伤后需要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赔偿。具体如下: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2)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期间工资怎么算

工伤期间工资结算方法具体如下:

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1、一般工伤(未致残):医疗费、工伤工资、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

2、工伤致残: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或是补助、生活护理费、工伤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械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亡赔偿: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下落不明(未宣告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宣告死亡的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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