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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社会性与法律性(法律和社会关系)

2025-10-19 04:30:48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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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合同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这是他们的联系。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联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区别是: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 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和物的关系。

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概念不同: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这种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法律关系是指因收到法律调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收到民事法调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别就是调整的部门法不同。我国法律一般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系等。

法与社会的关系

法律和社会之间有着密切而且复杂的关系。归纳来说,法律来源于社会,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反过来法律又维护着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以社会为基础 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法律。

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的起源和经济根源。社会经济的发展引起阶级的出现,也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社会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法的本质 。

关系是相互相成。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关系源于社会物质的生活关系,不能仅仅从法律关系本身来理解。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这二者是一种双向的关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出于对利益进行调整和规范的需要而产生了法律;而法律产生之后对社会进行各种规范,使社会有秩序地运行着。

制度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总得讲,制度与法律,都是用来规范社会秩序的,但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是不同社会层面的秩序。代表的利益也是不同的。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1、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切法律关系都具有意志关系的性质;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规则)“指示”(行为模式,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

3、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的建立的。

4、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下: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5、卫生法律关系性质是思想社会关系。卫生法律关系概念:概念: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具有卫生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卫生关系:未经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6、,一切法律关系都具有意志关系的性质 因为:①任何法律关系中都表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既然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那末,一切法律关系就不能不受统治阶级意志的制约。

在当今社会,法的社会性表现在

1、在当今社会发的社会性表现在 公共利益的维护在法律体系中的正当性。社会保障的立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在当今社会,法的社会性表现在公共利益的维护在法律体系中的正当性;社会保障的立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政府权力的有效性。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

3、其社会性表现在:目的的社会性。社会保障之设立即为社会利益,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安全,所以社会保障法的目标即在于通过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来达到社会稳定。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4、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二是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5、凡是利民的进步,都属于国家保障的社会性表现。因为,利民的进步是国策众为产生的结果。保证这结果产生的方方面面的法规制度,都属社会保障法的范畴。目标一致、团结进取、不断上新台阶,是各行业积累国容的总原则。

6、调整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在主要方面体现着社会性(非政治性),但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它在本质上与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并不矛盾。

法理学授课讲义:法律关系(分析法学派)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规则)“指示”(行为模式,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 (2)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社团组织内部的关系)的重要标志。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这两种说法意思是一致的,因为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法律规则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关系特征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有:(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