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做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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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证据收集三个原则
- 2、收集证据的一般原则
- 3、证据怎么收集
- 4、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
- 5、搜集证据
证据收集三个原则
证据收集原则是什么
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
发生刑事案件拨打110,警察会立即出警。报案越及时,收集证据月及时。司法实践中,延误证据收集多是因为当事人报案不及时。我遇到过一个当事人,要求报案,认为自己现在患有精神分裂症,与10年前的伤害有关。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时间久了,伤害现场已经不存在,目击证人难找到,伤害行为与精神病的因果关系难以鉴定。公安机关取不到有罪证据,无法立案。
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
发生凶杀案,先要在与失主有恩怨的人中排查,通过排查逐渐缩小怀疑圈,确定重点嫌疑人。
随着情况变化,目的和计划要随着变更。
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客观,就是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全面,即要搜集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
《十五贯》里的无锡知县过于执看到尤*芦被杀,女儿出逃,十五贯钱不见了,主观认为:“看她艳如桃李,岂能无人勾引!年正青春,怎么会冷若冰霜?她与奸夫情投意合,自然要生比翼双飞之意。父亲拦阻,因之杀其父而盗其财,此乃人之常情,这案情就是不问,也已明白十之八九了。”带着主观认识,过于执收集的证据足以认定熊*兰、苏*娟夺财、杀人、私奔。
况钟则是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查明尤*芦的十五贯钱用蓝麻线所串,从熊*兰身上搜出的十五贯钱用红麻线所串,熊*兰出到无锡不可能与苏*娟早有勾结。最后查清夺财杀人的真凶是娄*鼠,为熊*兰、苏*娟洗清冤屈。
4.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
过于执勘查现场只发现尤*芦的尸体、凶器及门窗没有撬痕。况钟勘查现场却发现了地上有几枚散落的铜钱,而称熊*兰身上搜出的十五贯钱一枚不少。过于执只查出尤*芦的十五贯是从其姨夫家借来的本钱,况钟找到尤*芦的姨夫借给尤*芦的十五贯用蓝麻线所串,与熊*兰的十五贯不同。
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往往与表面现象不同。
5.依靠群众与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
依靠群众是因为任何犯罪都会留下痕迹。找更多的人调查,能收集到的线索就越多,了解案情就越全面。而不是将未经审判是怀疑告诉群众,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喊口号,以舆论压司法。
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取证和鉴别证据真伪。
6.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秘密。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7.证据必须及时固定,妥善保存。
原始证据不能长期保存或者不能附卷保存的,及时拍照、复制,并做详细笔录。
收集证据的一般原则
收集证据的一般原则是:收集证据时,最好是收集最佳证据,不要采用非法的形式收集言词证据,否则该证据可能会被排除,且不能只收集口供,单纯只有口供,是不能让犯罪嫌疑人定罪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证据怎么收集
收集证据的方法有:询问、讯问、辨认、勘验、检查、搜查、实验、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四)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五)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七)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八)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法律依据】
《证据法》第2条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认定事实真伪。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后,仍发生事实真伪存否不明情形的,由法律规定的有证明负担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此事实证明不能的诉讼结果。
搜集证据
执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证据必须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相当一部分冤假错案是没有依法正确、合理、全面收集证据造成的;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证明主体依照法律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运用各种方法,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以发现和取得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必经阶段和基本前提。依法收集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