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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财产法律关系)

2025-10-18 10:29:57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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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的意义和内容

《拿破仑法典》又称《法国民法典》或《民法典》。《拿破仑法典》总共分为三大部分,2281条法律条文。下面整理了《拿破仑法典》的意义和内容,供大家参考。

《拿破仑法典》的意义

《拿破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重要成果,也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对后来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起到了立法规范的作用,从而具有了广泛的世界意义。

《拿破仑法典》确认了资产阶级和农民占有贵族和教会土地财产的合法性,保证不受封建势力的侵犯;否定封建特权,确立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原则,规定每个公民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法典对于家庭、婚姻、继承等社会生活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这部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法典,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则,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内容

第一编被称为“人法”,包括第7条至第515条;主要包括国籍、外国侨民地位、民事主体资格以及住所。接下来是婚姻、离婚和分居、父母子女关系、父权、监护、成年、禁治产,以及家庭理事会。第二编的主要内容是“财产法”,包括第516条到710条的内容;其中广泛涉及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内容。第三编的篇幅比前两编加起来的两倍还要长,它包括第711条到第2281条的内容;它被冠名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各种方法”,但这一名称显得有点含糊。实际上,它涵盖七大部分:继承、生前赠与和遗嘱、债的一般规定、特定种类契约的规则、夫妻财产制度、留置和抵押以及诉讼时效。

财产法的介绍

《财产法》是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4-1出版的图书,作者是(英)劳森,(英)拉登。该书涵盖了个人财产的占有和转让、时效占有、不动产的自由持有 、财产的未来利益、婚姻财产的分配、共有财产等方面的内容,关于土地的法律规定本书从土地的买卖、租赁、抵押、立契转让、地役权、分区制和土地使用的公共管理等几个部分进行了介绍。

中国关于个人财产法律叫什么

目前关于个人财产的法律只有《物权法》;

第一条 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新婚姻法财产分配的规定是什么?

一、新 婚姻法 财产分配的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关于财产分配的规定主要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 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和家庭 共同财产 ,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 继承 、受赠的财产( 遗嘱 或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 知识产权 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结婚 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 分居 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 证据 ,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 房屋所有权 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 抚养 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 赡养 义务等所负 债务 ,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 离婚诉讼 ,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夫妻在一起生活后必然会在获取财产的过程中有共同努力的部分,而这些情况就使得所有的家庭财产都应该由双方一起平等地分配,而对于哪些属于他们一起获得财产就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决定,但是最后的分配原则根据规定就是平等分配的。

财产法律关系的分类

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本答复采用下列分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民法典中的财产法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