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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补办(户口本补办一定要户主本人吗)

2025-10-19 07:44:53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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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户口本丢失了如何补办

户口本丢了补办要先到户籍所在社区开具证明。公民丢失居民户口薄,从报失登记那天起,三个月之内没有找到的,由户主提出申请,经过派出所所长批准之后,办理补领手续。户口本补办办理的流程:

1、到户籍所在社区开具证明,证明自己以及家人的身份;

2、带齐自己以及户口本上其他人的身份证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即可;

3、书写书面申请报告,上交其他材料;

4、等待新户口本。

补办户口本所需的证件如下:

1、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能证明身份的东西,也可以由村委会或者工作单位开相关个人证明,需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行政大厅;

2、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户口本怎么补办需要什么手续

一、户口本丢了怎么补办需要什么手续

1、办理户口主项或非户口主项变更更正后要求更换户口簿的。

2、户口簿破旧要求更换的。

3、户口簿登记页已满要求更换的。

4、户口簿丢失。

5、其他要求更换户口簿情形的。

派出所为居民更换新户口簿的同时收回旧户口簿。

二、所需材料

1、居民更换户口簿需持旧户口簿。

2、居民补户口簿需持房产证、社区证明、户主本人申请、居民身份证等手续办理。

三、办理流程

符合户口管理政策,所需证明材料、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受理、办结。

1、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

(1)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下同)提出补领申请。

(2)经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

户口本丢了怎么补办需要什么手续

户口本丢失补办的手续有:挂失并提交申请、民警核实、打印新的户口本。一旦居民的户口本丢失或被盗,应第一时间到派出所找寻户籍民警,挂失并提交申请。即使你不知道户口本丢了怎么补办,户籍民警也会在第一时间给出最正确的答案,从而免去不必要的麻烦。当然,不能前往派出所补办户口本的,可委托本户成年人员前去办理。

二、补办户口本所需的证件有:

1、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能证明您身份的东西,也可以由村委会或者工作单位开相关个人证明,需去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行政大厅。

2、补领书面申请

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户口簿使用

1、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2、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3、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4、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5、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户口本丢了怎么补办

补办户口本当天可以完成,但是需要准备好所有材料。户口本丢了补办流程具体如下:

1、当事人携带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丢失居民户口薄报登记表》和《丢失补领居民户口薄登记表》(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

2、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户口本丢失怎么补办

户口本丢失后,应尽快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补办。户口本补办流程主要如下:

1、首先由户主本人前往户籍所在地开具证明,证明自己与户口本其他人的关系,填写申请表;

2、户口本上有关人员均需带上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3、提交申请报告后并上交其他辅助材料;

4、缴纳工本费,等待新的户口本制作完成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