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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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是什么意思
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是什么意思呢
1、担保是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一起约定,是为了让债务人履行债务,维护债权人的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一般来说担保是要签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担保在法律的界定内有5种合法的方式,也就是抵押、质押、定金、保证、留置,不能唱新的担保形式。
抵押,留置质押这三种形式取得的是担保物权,所以对于担保物或将其变卖变现得到的价款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订金和保证则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3、担保也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这两种,担保的区别在于担保人是否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到期债务人,确定不能履行其还债义务才可以问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而连带责任担保就不一样,若债务人没有偿还其应该偿还的债务,那么债权人无论是找债务人还是担保人要求赔偿都是合理合法的。
4、譬如说,李某借给吴某20万元,杨某作为一般担保人担保那么债务到期的时候,李某必须证明吴某确实拿不出20万才能问杨某要钱,否则杨某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就不同了,比如李某说借给了吴某20万元,杨某做担保人,债务到期的时候李某无论找杨某或者吴某要20万都是可以的。
5、我国法律是不承认有限连带责任担保的,所以我们通常所说的连带责任,担保只能是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还债之前连带责任还是存在的。
6、如果自己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担保人应当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予以偿还,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的,可以等到有财产后偿还如不偿还债权人可以予以起诉。
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是什么意思
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是具有期限的。如果当事人依法约定了担保期限的,担保人应按其约定的期限来承担责任;如果未约定的,担保人应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有期限限制吗
合同有约定担保期限的,按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主 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0202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02020202020202 债权人 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02020202020202债权人与 债务人 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 保证合同 ,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无限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
1、 无限连带责任 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担保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在履行债务后有追偿的权利。 2、连带之债是 承担连带责任 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3、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连带责任人 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