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诉讼时效(哪些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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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七种不适用诉讼时效范围
-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 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七种不适用诉讼时效范围
七种不适用诉讼时效如下:
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形成权一般是除斥期间;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6、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7、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如下: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一、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如下: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如下: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诉讼时效是指被侵犯民事权利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诉讼时效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具体如下:
1、请求停止侵权,消除障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产权和登记动产产权的权利人要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