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性审查(行政法附带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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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附带性审查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对于司法审理程序中的相关环节的期限规定,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确的,诉讼案件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理,如果超出了审理的期限的,则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来处理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行政诉讼怎样附带审查
行政诉讼附带性审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诉讼附带性审查的司法后果
行政诉讼附带性审查的司法后果为: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根据司法解释,对规范性文件提出附带审查,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什么是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由于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不能直接针对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只能对依据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起诉时,一并对该规范性文件提出附带审查。根据司法解释,对规范性文件提出附带审查,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法院附带审查的程序:
1、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2、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对规范性进行审查。
审查处理的后果:
1、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中予以阐明。
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人民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宪法考点之宪法实施的保障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下面由我为你介绍宪法实施的保障相关司考宪法考点。
司法宪法考点之宪法实施的保障
司法宪法考点之考点一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
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亦即宪法监督,是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活动的总称。与宪法实施保障相联系,还有一个违宪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对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以及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就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来说,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1.规范的合宪性保障,即保障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一方面,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因而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法律,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不仅会有损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妨碍宪法的贯彻实施,而且所谓法治国家建设也只能成为空谈。另一方面,宪法的原则精神只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通过整个国家法制的健全和完备才能有效实施。如果法律、法规背离宪法的原则精神,那么宪法实施也就根本无从谈起。因此,保障法律、法规的合宪性是宪法实施保障的重要内容。
司法宪法考点之宪法实施的保障
2.行为的合宪性保障,即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如前所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郡必须将宪法作为自己根本的行为准则。因此,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是宪法实施保障的又一重要内容。
司法宪法考点之考点二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自“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受美国的影响,并将这种体制扩展到地 方法 院,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二)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英国长期奉行“议会至上”原则,认为议会是代表人民的民意机关,是主权机关。因此,应该由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也大多是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三)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 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根据规定,护法元老院有权撤销违反宪法的法律。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已日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尽管名称并不一致,比如有的称宪法法院、有的称宪法委员会等,但是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关必须专门设立并负有专门的职责权限等方面则是一致的。
司法宪法考点之考点三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从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来看,尽管各国宪法实施保障的具体工作方式、方法互有差异,但其基本方式不外乎以下几种:
(一)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当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特定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即可立即修改、纠正。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后,由特定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事后审查往往发生于人们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宪性产生怀疑,或者由特定机关、组织、个人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的情况。
(二)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宪法控诉(宪法诉讼、宪法诉愿)则指当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向宪法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出控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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