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罚金刑的执行结案方式)
电话:18514096078
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罚金刑
; 1.我国刑法适用罚金刑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对单位判处罚金; 二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是“并处或单处罚金”; 四是“并处罚金”。 将“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和“并处或单处罚金”作为法定刑的犯罪均是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把“并处罚金”作为法定刑的犯罪大多是经济犯罪、贪利性犯罪或处刑较重的犯罪。 2.确定罚金刑数额应遵循的原则 (1)“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为依据确定罚金刑的数额。也就是以犯罪人的行为和犯罪人的罪责为根据来确定罚金刑的数额。一般来说,情节较轻的犯罪判处罚金的数额就少一些,相反,情节较重的犯罪判处罚金的数额就多一些。 (2)“以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为根据确定罚金刑的数额。即决定罚金的数额以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大小为依据,不考虑或忽视犯罪情节本身。例如:《巴西刑法》第43条明确规定:“法官在确定罚金刑时,应首先考虑犯人的经济情况。附款:虽判处最大限度的罚金,但如果法官认为罚金对犯人的经济状况仍是微不足道的,罚金可以增加2倍。” (3)“以犯罪情节为主、同时参酌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来确定罚金刑的数额。也就是说在裁量罚金刑的数额时,首先应该考虑犯罪情节的轻重,其次才兼顾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即犯罪人的经济状况。
国家对罚金刑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罚金刑制度的规定在《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刑怎么判刑?
罚金刑的执行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等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刑执行最新规定标准
依据财产刑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标准要依据犯罪情节,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三条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罚金刑的数额确定:
1、 我国刑法关于罚金刑的数额,采取了三种立法模式:倍比罚金刑、限额罚金刑、无限额罚金制。其无限额罚金制比较普遍。
2、 刑法虽然对其最高数额一般没有限制,但对其最低数额则有所限制,原则上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是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
3、 数个罚金刑的数额计算问题:对于数罪分别被判处数个罚金刑的,应把数个罚金罚数额总和相加,收取总额。如果被判处数个罚金刑及没收财产的,合并执行。如果是数个罚金刑及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罚金是否属于刑事处罚,罚金刑是什么,适用罚金
罚金不属于行政处罚。罚金是一种刑罚。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为司法实务指明了一定的方向,但也丰富了法律工作者对该条文的理解。为了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我们有必要对条文进行统一的理解与适用。
法律分析
罚金是一种刑罚,罚款则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有很多人认为罚金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其实并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分则条款中,增设罪名的同时在刑罚设置上设立罚金刑条文。在分则条款中,在未修改之前法定刑幅度的情况下单独增设罚金规定。如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一款之前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三条 量刑建议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认罪认罚和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在前款基础上可以适当缩减。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参照主刑的从宽幅度提出确定的数额。



电话:18514096078
蒙ICP备202300351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