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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拆除程序(违建拆除程序需要多久)

2025-06-26 09:28:09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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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拆除违建程序

法律分析:第一步:发现违建。可以是执法机关自己发现,也可以有人或者单位举报发现;. 第二步:立案审批。. 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程序是内部程序;. 第三步: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强制拆除违建需要哪些程序

一、拆除违建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

1、查明事实阶段。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2、处理和处罚阶段。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根据各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法建筑的时间界限。第二步,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第三步,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3、补办手续阶段。对依法应当直接补办手续或经过处罚后要求补办手续的,由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到相关行政部门补办手续。

4、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在此阶段,由拆迁双方自行确定安置补偿方案。对协商不成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可进入行政裁决阶段;对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拒不履行的,经拆迁人申请,可进入强制拆迁阶段,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5、行政裁决阶段。对拆迁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应予受理。行政机关在受理后,应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及证据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定期限内就安置补偿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并明确当事人搬迁的期限。

6、强制执行阶段。对于被拆迁人(即违章建筑的当事人)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或安置补偿裁决的,经申请,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或行政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亦可由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行政部门组织行政强制拆迁,强制被拆迁人搬迁,并拆除其建筑物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拆除违建需要哪些合法程序

拆除违建需要以下合法程序:首先,需要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让当事人自行拆除;其次,如果当事人不自行拆除,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催告;经过催告之后仍不自行拆除且不进行复议或诉讼,执法人员可以进行强制拆除;在实施之前,需要出示证件,通知被强制执行人到场并且签字,允许其进行陈述申辩并且将物品清除出去,才可以进行拆除。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拆除违建的程序及时间

立案审批、违建调查、限期拆除、强拆认定、强拆执行等,对于违章建筑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除,如果拒不执行的可以按照上述程序执行强制程序。违建拆除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是6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是什么:

1、调查取证;

2、认定违法建筑;

3、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4、下达执法文书;

5、强制拆除的审批;

6、制作拆除方案;

7、实施拆除。

二、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改变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2、未征得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扩建的建筑。

3、临时建筑,逾期未拆除的。

4、擅自改动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5、非法转让特区内已经城市化的居委会,或者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非法转让村民自用宅基地,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

6、在已经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场所用地、公共绿化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7、虽为农村自用宅基地,或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但是违反了当地的城市规划,或者超过了当地政府的规定标准。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筑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违章建筑的认定和拆除程序

【法律分析】

认定:违章建筑分为两种: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未取得建筑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建筑物;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违章建筑,主要指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未获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违规许可,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如果是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是有城镇规划区的县(区)规划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则由乡镇政府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过程包括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状况、职业、年龄等;现场勘查记录违建房屋的现状,包括区位、房屋面积,结构以及修建时间等;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确定规划区,并到房管部门查询该房屋的登记材料。这个过程中,房屋的所有人是需要参与其中的,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也是不合法的。

拆除程序:

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的作出是对房屋为违建的认定,并且要求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决定书中的义务。

催告当事人:即再一次督促、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如果在规定时间不履行义务的,又没有提出任何有效的救济途径,就会收到行政部门的催告通知书,催告书主要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期限、拥有陈述申辩权和不履行义务导致的后果。

公告:当催告书送达后,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仍然没有履行义务的,将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政府、受政府责令实施强制拆违的部门发布公告。

强制执行决定: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对当事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认定下发决定书、催告、公告等程序后,当事人仍然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书义务的,将由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该注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强制执行的处理方式和时间,当事人救济途径的方式和期限等。

强制实施:当所有程序已经走完,当事人将面临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即,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政府无权强拆的,否则属于违法。被征收人可以在接到限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是怎样的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你对违法建筑有多少了解?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违法建筑的相关 法律知识 。

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

(一)调查取证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来源,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住房面积多大、违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现场勘验记录。违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积、结构、修建时间。

4、调取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二)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1、依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如果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四)下达执法文书

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2、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3、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五)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六)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七)实施拆除

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违法建筑的主要内容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违建处罚方式

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 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条、六十三、六十四条。

3、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