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人员(治安调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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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是怎么产生的
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举产生。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是中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它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不伤感情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调解制度逐步发展成为一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制度,是我国创造的矛盾解决方式。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群众自治的基本制度载入宪法。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人民调解正式上升到法律层面。目的是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有选举和聘任两种方式。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有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聘任。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员包括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九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什么是债事调解员?
调解员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担负调解民间纠纷工作的人员,包括调解委员会的委员和调解小组的调解员。
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纠纷。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三是上级部门交办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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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担负调解民间纠纷工作的人员
本词条是多义词,共2个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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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担负调解民间纠纷工作的人员,包括调解委员会的委员和调解小组的调解员。
中文名
调解员
职业
调解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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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纠纷。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三是上级部门交办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一是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二是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四、做好回访工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拒不履行的,如未经司法确认,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确认的,告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
五、做好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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