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保险索赔金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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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保险赔偿流程怎么走
- 2、保险索赔的一般程序包括
- 3、保险索赔需要哪些材料
保险赔偿流程怎么走
以寿险为例:1.及时报案
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10日内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进入理赔环节。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可以让保险公司及时了解保险事故情况,及时获得赔付金额。
2.准备相关的理赔材料
投保人在报案后,要需要准备好相关理赔材料,一般情况下,所需要的理赔资料为:被保险人本人的死亡证明、有效期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费收据、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等等。
3.提交材料
投保人将准备好的相关理赔材料递交给保险公司。投保人可以事先查询附近是否有网点,如果有,可以就近投递,节省递交材料的时间。
4.审核计算
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相关证明和资料后,一般在10日内作出核定,若情形复杂,则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且将结果通知给被保险人。
5.支付赔款
经保险公司审核后,如果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对理赔结果并没有异议,保险公司将在10日内给付合同所约定的赔偿金,保险理赔结束。
拓展资料:
理赔方式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理赔时效
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5 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2 年。
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险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
保户提出索赔后,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理赔审核时间不应超过30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而在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保险公司要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此外,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索赔的一般程序包括
保险索赔的一般程序包括
保险索赔的一般程序包括,在我们的日常生活或者是工作中,其实遇到的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都可以采用法律手段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下了解保险索赔的一般程序包括。
保险索赔的一般程序包括1
由于每个赔案都有其特殊性,因此下面所述的理赔程序仅为法律一般规定,具体的理赔流程和步骤将根据实际赔案所对应的保单内容而有所不同,在损失发生后建议立即与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或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联系,进行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索赔的一般程序包括2
保险理赔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最终保险人是否支付赔款,理赔都是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是法律行为。保险理赔赔付率大多超过98%。理赔赔付率是指,理赔件数占索赔总件数的比率。也就是说,每100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案件,起码98件可以拿到理赔。由此可见,保险公司还是很愿意理赔的。
由于每个赔案都有其特殊性,因此所述的意外伤害理赔程序仅为法律一般规定,具体的理赔流程和步骤将根据实际赔案所对应的保单内容而有所不同,在损失发生后建议立即与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或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联系,进行理赔。
律师补充:
一、出险通知,即保险标的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报案;
二、审核保险,即保险人在收到保险标的出险的通知后立即查抄单底、审核保险单副本,明确保单是否仍有效、保险标的是否相符等信息;
三、现场查勘,即保险人在受理案件后,派人到出险现场进行实际调查,以了解并核实与理赔相关的事实;
四、确定责任,核定损失工作结束后,保险理赔人员需认定保险责任,依据保险合同审定赔付责任及赔付金额;
五、计算赔款,理赔人员将所有理赔资料汇总、审核、确保无误后,计算赔款;
六、损余处理,通常在财产保险中,受损的财产会有一定残值,如果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其残值归保险人所有,或者从赔款中扣除残值部分。如果按部分损失赔偿,保险人可将损余财产折价给被保险人以充抵赔偿金。
七、代位求偿,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
保险索赔的一般程序包括3
保险索赔的流程是怎样的
单方肇事:指不涉及人员伤或第三者财物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例子:碰撞护栏,被保险车辆损坏,护栏无损坏或者无需赔偿。
单方肇事是最为常见的一类事故,因为不涉及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仅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事故责任为被保险车辆负全部责任,所以事故处理非常简单。
现在保险公司一般都有零免赔服务,所以无论事故大小,只要不超过赔偿限额,保险公司都可以全额赔付。
停车场和通行条件不好的路段是发生单方肇事最为常见的地点,新手司机应该特别注意。开车之前将周围的状况观察清楚,对障碍物预留一定的距离,进出停车位和倒车时最好有人指挥。
事故处理及保险索赔程序
一、事故报案
事故发生后,将车辆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二、现场处理
1、损失较小,保险公司派查勘员到现场查勘,并出具《查勘报告》。损失在五千元以下的,保险公司查勘人员一般会在现场出具《定损报告》,确定车辆修理价格。
2、损失较大,如查勘员认为需要报交警处理,拨打120向交警部门报案,由交警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三、定损修理
1、车主携带事故单证将车辆送到修理厂维修,修理厂对车辆损失进行估价并制作《估价单》,然后通知保险公司派人到修理厂定损。
如查勘人员现场已出具《定损报告》,修理厂对车辆损失进行复核,如无异议,在《定损报告》中盖章确认即可,无需再次定损;如有异议,则需制作《估价单》,并通知保险公司派人到修理厂再次定损。
2、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到达修理厂之后,根据《查勘报告》《估价单》对损失项目进行核定。
3、残件回收:为了保证维修质量,维护客户利益,保险公司对某些更换的配件要求回收,一般定损人员到修理厂之后会确定回收配件。修理厂将需回收的部件更换之后可通知保险公司的残件回收人员到修理厂进行回收。
4、损失复勘:为了保证维修质量,维护客户利益,对损失较大的事故,保险公司一般会在车辆修理完毕之后对车辆进行复勘,检查维修项目是否与事故损失一致。
四、提交单证
1、被保险人将收集齐全的事故相关单证交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2、委托索赔:如果修理厂愿意代办索赔手续,被保险人可以填写《委托书》《索赔通知书》并将相关单证交修理厂交修理厂,由修理厂办理索赔手续,保险公司将赔款直接赔付给修理厂,被保险人无需支付修理费。
五、损失理算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进行损失计算,并制作《赔款计算书》交保险公司核赔人员。
六、核损赔付
保险公司核赔人员核定损失无误后,转财务人员划款赔付。
附件:单方肇事应该提交保险公司的索赔单证见《索赔单证一览表》
保险索赔需要哪些材料
一般情况下,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主要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缴纳保险费的凭证、有关能证明保险标的价值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本、索赔清单、出险检验证明、包括事故过程、事故原因分析、施救情况、损失情况等内容的事故报告、其他根据 保险合同 规定应当提交的文鉴。《 保险法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国家赔偿 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 机动车交强险 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 交强险 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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