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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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
- 2、执行异议之诉流程
- 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
- 4、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fa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fa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流程
(一)时间条件。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提起,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如执行标的已被执行完毕,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解决。另外,笔者认为诉讼保全阶段,案外人对保全标的存有实体异议,亦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文赘述)。
(二)前置程序条件。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启动审查机制上,应明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对于执行异议审查后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司法救济。
(三)诉讼请求的限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超出上述诉讼请求,应建议当事人撤回诉讼请求,当事人拒不撤回的,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不予审查处理。
(四)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和执行复议程序的选择。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如针对执行行为提起异议,应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选择执行复议程序进行救济。
(五)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如异议针对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应告知当事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六)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可中止、延长,超出该期限,不予立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目的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维护了司法公正。
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民诉法 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 诉讼 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民诉法解释》按照两类申请主体分别规定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