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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法(交通运输法概论)

2025-07-03 05:35:16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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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哪些情况?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

在当今这个社会,各个领域都需要制定一部法律进行规范,比如说在民事行为方面,制定了民法对于所有的民事方面的事情进行管理,同样的,交通方面的事项也有交通运输法规进行管理,今年新出台了交通运输法规。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交通违法的处理: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酒驾,扣12分。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2分。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记12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司法解释

车辆几乎是每个家庭都有,常常都会有交通事故发生,所以国家就设立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该法的第101条规定了惩罚标准,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101条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道路交通安全法101条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释义】本条是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从这个对于交通事故的定义里,我们可以看出,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首先是事件发生的地点必须是在道路上,在农村土路或场院、机关大院、校园里发生的车辆事故还不构成交通事故。其次,发生的事件必须是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如果在道路上车辆里发生的抢劫、诈骗等行为,虽然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但并非是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则按照一般治安案件处理。三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过错,如果行为人没有违章行为,一切行动都遵守了交通法规,主观上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事故,应该算交通意外。如正常驾驶的机动车被山上滚下的巨石砸坏造成的事故。四是违章行为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现实后果。如果发生了交通违章行为甚至是严重的交通违章行为,但还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则还不构成交通事故。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是由公安部制定的。1991年12月公安部公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规定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在事故统计中和判断标准上,死亡是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但事故处理中的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本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说的是交通事故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一是要有上述标准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即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二是行为人对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负有相应责

任,即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虽然发生了,但行为人不一定负有责任,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除此以外,追究交通事故肇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还需要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有相应的危害后果,即由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之所以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可能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就是因为交通运输涉及的是众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要严肃对待。虽然重大事故的肇事者主观上也并不希望发生这样的惨剧,但他们由于严重疏忽或过于自信自己的技术而违章,进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对这种严重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进行严厉的惩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还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处罚,那是因为较之一般的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性质和影响更为恶劣。这种行为就是指造成交通事故后,非但不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伤员,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反而为躲避责任,趁人不备或无力阻止,想方设法逃之天天。这种行为突破了做人应有的起码的社会道德底线。所以法律对凡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不论造成后果是否严重,都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这里“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一般是指行为人多次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或是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危害结果;或是为逃避责任伪造事故现场、收买证人做伪证等,对有诸如此类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法律都规定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则规定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更为严厉的处罚。对上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除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外,还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还规定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为违法者的行为已使他彻底丧失了社会信用。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人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责任,将事故受伤人拉至无人处抛弃甚至杀人灾口,这种行为就不仅仅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而且构成故意杀人罪了,因为行为人放任或追求受伤人死亡的后果发生。这将受到法律更为严厉的处罚,希望交通肇事者不要鬼迷心窍,走上这样一条黄泉不归路。另有一种情况,行为人以制造交通事故为手段,达到对特定人进行伤害或杀害的目的,则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责任,而应追究行为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还有一种情况,行为人以机动车为工具,在公众场所或重要地点对不特定人群,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社会影响,达到报复社会的目的,这种情况也不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而应追究行为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管理的原则主要表现在:

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本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的行为做了具体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2、控制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执法权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活动日益繁多和复杂,这就要求交通管理部门要在依法管理原则的指导和约束下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方式执法,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和滥用自由裁量。

3、对违法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执法机关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带头守法,切实保障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违法越权,侵犯了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方便群众的原则,即便民的原则。

在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便民原则,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工作中,尽可能为交通参与人提供便利和方便,从而保障交通参与人进行交通活动的顺利实现。

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识

1、【没有牌照】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机动车登记办理】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3、【保险标志的张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4、【对机动车的禁止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5、【不得超车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6、【汽车高速上故障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7、【交通处罚方式】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8、【酒驾和醉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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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保证交通运输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交通运输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法规,是指调整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事项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交通运输部上报国务院审查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送审稿;

(二)交通运输部上报国务院审议的行政法规送审稿;

(三)交通运输部制定及交通运输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第四条 制定交通运输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法律送审稿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行政法规送审稿不得与宪法、法律相违背;规章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及命令相违背;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规章之间应当衔接、协调。

(三)体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交通运输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交通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第五条 制定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法规,应当将法规草案或者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组。其中属于经济社会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第六条 交通运输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规范,符合下列规定:

(一)法律称“法”;

(二)行政法规称“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三)规章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不得称“条例”。第七条 交通运输法规应当备而不繁,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条文清晰,用语准确,文字简练,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八条 交通运输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第九条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工作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相关部门、国务院的相关部门要求,组织报送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

(二)统筹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法规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交通运输法规送审稿的审核修改和报请审议工作;

(四)负责组织配合立法机关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审核修改工作;

(五)组织交通运输部规章的解释、清理、废止工作;

(六)负责交通运输部规章的公布、备案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运输法规后评估工作。

交通运输立法工作经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使用。第二章 立项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工作,提出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意见。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符合需要、切实可行的原则,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每年10月底前,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向部内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以下统称部管国家局)征询交通运输法规的立法建议,也可以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询、向社会公开征集交通运输法规的立法建议。第十二条 部内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部管国家局根据职责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制定、修订交通运输法规的,应当按照法制工作部门规定的时间及内容要求,提出立法立项建议。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其他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向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立法立项建议。

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从事货运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运输车辆的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运输车辆的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 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体有哪些

【法律分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体有以下这些行为,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交通违法的处理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酒驾,扣12分。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2分。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