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规(两规和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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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是什么意思?
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
“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是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个措施,是指共产党党员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前的党内调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隔离审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调查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甚至串供、外逃。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
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
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双规
两规是什么意思两规的意思是什么
1、两规一般指双规,又称为“两规”、“两指”,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
2、双规是党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个措施,是指党员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前的党内调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隔离审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调查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甚至串供、外逃。
“双规”究竟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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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规:
一.“双规”在..纪检系统内部被称为“两规”。是根据《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调查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调查方式。因为可以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且规定权由行使“双规”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自行掌握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等于没有时间限制,由此成为了..组织内部涉及党员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有案可查的“双规”最高记录是一年零六个月)。
二、“双规”适用的范围
“双规”适用的范围涵盖两个方面:一是使用“双规”的机关。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二是“ 双规”适用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中纪委在不同时期作出过不同内容的数次解释。最初的规定是可以适用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包括非党员),但随着近年来纪检部门在反腐败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双规”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中纪委对“双规”适用范围的要求也日益严格。现在的规定是: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也就是说目前“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
三、使用“双规”的程序
“双规”的一般程序是由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纪委调查组在通过案件
初查掌握调查对象一个或数个足以立案的违纪事实后向纪委常委提出“双规”建议,在经纪委常委同意后才能采取“双规”。但特殊人员须任命机关同意。如直属部门一把手,政府组成局一把手的“双规”必须报请同级..党委同意。如果涉及同级..党委的组成人员必须报请上级纪检部门,并移送上级纪检部门管辖。中央委员必须报请..中央同意。目前有些地方的纪检部门就“双规”的报批程序还作了更为严格的调整,比如 湖南就已经把“双规”的审批权收到了市一级纪检部门。
四、“双规”的执行
“双规”由承办案件的调查组负责执行,一般从办案的纪委机关抽调两名工作人员来“陪护”被“规”人员。名义上是照顾被规人员的饮食起居,实际上是看守被规人员,防止其与外界联系或自残、自杀等行为的发生。“双规”的地点一般选择在城市郊区,交通方便,环境清静的小招待所、小旅店甚至具备上述条件的居民家中。根据中纪委的规定,司法机关的羁押场所是严禁使用的。“两规”的费用因地区经济水平、“双规地点”的条件以及涉案人员的级别而有所不同,市县级一般控制在每天100至200元的标准。费用的负担按照“个人问题个人负责,单位问题单位负责,没有问题纪委负责”的原则处理。被规人员在被“规”期间的主要任务就是回忆违纪问题,写交代材料。在闲暇时也能看电视,伙食水平与陪护人员一样,除失去自由不能与外界联系外,被“规”人员的待遇与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司法强制措施的人员不可同日而语。另外,被规人员被“两规”后,办案的纪检机关应当告知被“规”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并由单位纪检人员通知被 “规”人员家属,但“双规”地点与“双规”理由保密。被规人员的人身安全由办案机关负责(目前全国已有多起因被“规”人员自杀,由纪检机关进行经济赔偿的案例发生)。
五、“双规”的特性
(一)“低度强制性”
这个词是笔者自创的,之所以要生造一个词来形容“双规”,是因为“双规”具有一些其它强制措施所不具备的独有特征。尽管“双规”从制度本身而言是一种所有..党员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在“双规”实施之后也能通过客观的条件强行限制被规人员的人身自由。但是“双规”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缺乏所必须的强制手段——纪检部门的工作人员无权使用戒具也无权实施抓捕,更不能通过其他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来控制人身自由,一旦碰到拒不配合的对象(如不按纪委通知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或到达指定地点强行出走的人员),办案人员就只能“望人兴叹”!所以“双规”是个“底气不足”的“低强度强制措施”。然而正是这样一个“底气不足”的“双规” 却在近年来的反腐败斗争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攻坚作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被“规”人员与..之间的利益联系。利益联系越多,那么“双规”顺利实施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这些人无法承受背离..组织对自身造成重大损失。比如担任领导的党员、国家机关中的党员;反之利益联系越少,“双规”对其的现实约束力就越小。比如不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 党员、农村党员,因为他们不服从组织决定在现实利益上的损失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双规”在机关党员中适用的比率要比在普通党员中适用的比率高得多。同时也更加映证了笔者的观点。
(二)鲜明的政策性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政策的稳定性与法律的稳定性要相去甚远。而“双规”的依据就是..的政策,及《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的规定。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比,它充其量只能是个部门规章。再加上它规定的内容又与现行法律存在众多冲突。就注定了它无法直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同时在全国范围内较为公开的使用“双规”是在1994年纪委与监察局合署办公之后,据说是在得到了最高领导人的书面批示后才推广使用的。可以说“双规”是在特殊历史时期内被临时启用的一种特殊手段。
(三)半公开性
在这方面我不愿做过多的理论分析,只想举两个简单的例子一个是在中央级媒体,几乎听不到某某领导被“双规”的消息,但某某被逮捕的消息却随处可见。另外一个例子就是在中纪委组织编写的各种版本的纪检监察业务学习资料中,对“双规”的学理阐述基本上是一笔带过。这两个现象说明什么,我想各位都心知肚明。
五、“双规”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谈到这个问题,我还是举例。自98年以来,全国查处的具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有九成以上使用了“双规”,从妇孺皆知的陈希同案,胡长清案、成克杰案,湛江走私案,厦门走私案到最近披露的湖南省娄底市常务副市长贪污、受贿案,每一件都使用了“双规”。 “双规”不但控制了涉案对象,排除了串供的可能,它无时间限制的特殊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也击碎了涉案对象的侥幸心理,并足以使其就范。因此,“双规”才成为了广大公职人员心目中最有实际效果的监督武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双规”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党内的实权派,即公职人员和领导人员。对这样一些握有特殊权利的特殊人员适用一种特别严肃的监督手段,我个人认为在这种体制转型的腐败高发期是一件极为有力也是极为宝贵的的武器。尤其是通过近年来的是实践运用,全国各级纪检系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双规”经验,并且制订了许多有效配套制度,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它的负面效应。因此,我认为目前迫切要作的工作是把“双规”措施进行修改、完善,如制定相应的救济制度等等,使之尽早的法律化,以充分发挥“双规”在打击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留置与两规的区别
留置与两规的区别是:
1、概念不同: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两规一般指双规。 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
2、依据不同;
3、实施对象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双规是什么意思
特指对犯了错误的干部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必须交代问题的一种政策。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双规”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采取“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五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留置是什么意思
用留置取代"两规"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那什么是留置呢?
留置是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取证,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这和物权法和警察法中的“留置”有着本质区别。其前身是“双规”、“双指”(1997年行政监察法中的概念)。而“双规”也就是题目中提到的“两规”,指的是中共纪检机关责令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一项调查手段。
为什么要用留置取代“两规”?
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反腐,是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国家监委不是司法机关,其主要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反腐败所涉及的重大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也和刑事诉讼法不同。国家监委不是按照刑事诉讼法来行使侦查职能,也不是按照以前的行政监察法行使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职能,而是一个全新体制,需要行使较为全面的调查权,所以要赋予它有效履行职能的措施和手段,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就是题目中提到的的留置。将要制定的国家监察法,对留置的审批程序、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措施采取的时限等都会做出严格的法律规定,乃至于对调查过程的安全、医疗等也会做出相应规定,这对于进一步推进反腐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大意义。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总之,留置取代“两规”结束了“两规”23年的历史,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对接,标志着反腐工作在党的领导下走向规范化与法治化的新境界。
关于两规和两规和留置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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