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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是什么意思(形成权是什么意思司法确认)

2025-11-05 16:26:21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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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形成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吗

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行使形成权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或者为对方了解时生效,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即产生权利变动的效果

二、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赋予权利人得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地位,相对人并不负相应的义务,只是受到拘束,容忍此项形成权的行使及其法律效果法律_育网

三、形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不是独立的财产权,必须依附于一定的基础权利之上,不能与所依附的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与合同相分离而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民法总论之形成权

含义

形成权,又称变动权或能为权,被誉为“法学上之发现”, 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即能使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种类:8个

(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3) 抵销权;

(4)追认权;

(5)解除权;

(6)否认权;

(7)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的选择权;

(8) 继承人默示接受继承;

(9)受遗赠人默示放弃受遗赠

PS: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而是一种综合性权利。

行权方式: 明示行使、 默示行使

明确追认或者拒绝、 未做明确表示

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收到催告通知之日 起1个月内,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的选择权

试用期届满 ,买受人未做表示的 视为购买 。

3.继承人对继承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4.受遗赠人对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 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 做出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形成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限制

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形成权是什么意思

形成权是指根据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具有的特点是: (1)在行使上表现为单方行为,即一方单独行使该权利即可,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 (2)单方意思表示- 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因此,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3)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4)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形成权的种类主要有: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 合同撤销 权、 要约 撤销权)、赠与撤销权(任意撤销、法定撤销)、选择权、抵销权、 继承权 的抛弃、介入权。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6868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继承权是未形成权还是法律

继承权是不属于形成权范围的。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在遗嘱继承中,除了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之外,还需遗嘱中继承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继承,其才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支配权与形成权的区别

第一,客体不同:支配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即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财产利益而言,支配权的客体必须特定化,才能对特定的财产产生排他的效力。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客体,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通常在同一权利客体之上不得存在双重的相互冲突的支配权。

第二,主体不同: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在论及以财产为客体的支配权时,梅迪库斯指出,“权利人可以长久地或暂时地使用其支配的财产。同时其他人被排除在使用权之外,以确保第三人无法对权利人的支配可能性造成损害。”由于支配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的权利及不妨碍其行使权利的义务。

第三,直接性不同: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支配权不需要义务人的介入,即可使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实现的行为。也就是说,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都具有直接性,可以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

扩展资料

民事权利以其作用分类,可以分为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与抗辩权。请求权系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抗辩权恰是其对极,是阻却请求权效力发生或使其归于消灭的权利。

据此,如果行使请求权须受制于属地原则,那么出于权利行使对等实效的考虑,行使抗辩权也应作同样限制。具体到商标权,允许在先使用商标对抗在后注册商标只是对注册保护原则的有限修正,并不撼动商标注册保护原则的整体设计。

注册商标尚以属地原则为限,若未注册商标可主张善意使用,将严重破坏注册制度,并导致利益失衡。因此,在先使用抗辩应解释为受制于商标保护的属地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配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形成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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