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反避税方法有哪些)
电话:18514096078
今天给各位分享反避税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反避税方法有哪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如何理解国际企业合理避税与国际反避税的关系?
- 2、关于避税与反避税的问题,高手来帮帮忙啊
- 3、同期资料指的是什么?什么是反避税?
- 4、我国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只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中吗
- 5、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 6、消费税,营业税反避税的一般方法有哪些
如何理解国际企业合理避税与国际反避税的关系?
随着企业跨境交易的产生,最开始出现了国际的双重征税,也由于属地或属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给企业提供了避税的操作空间,而随之产生了税收协定(协议),及国际间避免双重征税和偷税的协定,国际反避税是在这一框架下产生和运行的,一般是通过国家政府税务主管当局根据通行的反避税调整方法形成方案基础上进行协商,其间贯穿了博弈和国家间实力的碰撞,看看OECD的代表参加谈判就知道了。
另外,国际间主要以两个不同的范本进行征税权属的协调即联合国范本(UN Model,偏向于发展中国家,倾向于资源输出国、劳务输出国征税)和经合组织范本(OECD Model,偏向于发达国家,倾向于资本输出国、技术输出国征税)

关于避税与反避税的问题,高手来帮帮忙啊
你好,我是一名会计师。并不是税收筹划方面的高手。但由于工作原因,也经常接触各种企业的避税手段。以下说说我的浅见,不知对你是否有帮助。
1、所谓避税手段离不开三个方法:财务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地方优惠政策。
2、以上三种手段各种行业的企业都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量身定做,但是很多企业却不能享受预期的效果。原因是因为很多企业只是从形式上申请了相应的资格,或者在某地方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公司,但却忽略了实质的规定。还有很多企业用财务手段避税,比如人员工资用费用票冲抵,这样可以规避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已构成偷税行为)这样企业报表不能真实反应企业经营成果。
3、国家制定反避税措施,实际上就是要鼓励企业正规避税行为,规避企业实际的偷税行为。
4、主要通过税务稽查。有奖举报手段。
同期资料指的是什么?什么是反避税?
同期资料,指的是同一个期间的资料,但具体指哪个时间期间,还得看所指对象,比如上年同期,那意思是2008年12月,但如果你的当前资料是2009年度的整年数据,那上年同期,就是指2008年整个年度的数据了,要求是符合时间配比性;
反避税,是针对避税来说的,是税务机关的行为,避税是企业或纳税人的行为。类似于电影中的贞查与反贞查的意思,但又不完全是这样,反避税,主经是指反企业非法性的避税行为,企业进行合同避税,是企业纳税筹划的权力,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为了以合法性的手段进行避税,说白了就是希望少交税,但避税是个敏感的问题,因为说不好听,避税主要就是为了利用税法的漏洞来达到减少交税的目的,但这种避税,因为涉及到对法律的理解及运用,用的好,避税效果明显,且不被法律所不容,但也可能没有处理好一些问题,使避税成为一种非法的情况了,另外,也可能存在一些人,恶意的利用一些法律的不正确的理解手段,来为企业进行避税,表面看似合法,但实际的操作已违备了法律的本意,这种避税行为,属一种违法行为,是反避税的重点控制对象。
我国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只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中吗
我国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只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明确: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二)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第三条 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第四条 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二)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一)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二)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三)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四)其他合理方法。第六条 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税收协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立 案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应用各种数据资源,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同期资料管理、对外支付税务管理、股权转让交易管理、税收协定执行等,及时发现一般反避税案源。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立案。第九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总局形成的立案申请审核意见转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总局同意立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第三章 调 查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第十一条 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排的背景资料;
(二)安排的商业目的等说明文件;
(三)安排的内部决策和管理资料,如董事会决议、备忘录、电子邮件等;
(四)安排涉及的详细交易资料,如合同、补充协议、收付款凭证等;
(五)与其他交易方的沟通信息;
(六)可以证明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的其他资料;
(七)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第十二条 企业拒绝提供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定。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可以要求为企业筹划安排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筹划方)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一般反避税调查涉及向筹划方、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调查取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筹划方、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提供的资料,可以采用现场调查、发函协查和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核实。需取得境外有关资料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启动税收情报交换程序,或者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收集有关信息。涉及境外关联方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第四章 结 案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资料,自税务总局同意立案之日起9个月内进行审核,综合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形成案件不予调整或者初步调整方案的意见和理由,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结案。
消费税,营业税反避税的一般方法有哪些
营业税是对规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全部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个古老的税种。目前,除我国之外,还有一些国家征收营业税。
关于营业税反避税,在检查其销售收入时,与增值税的销售收入检查方法一致;在税率上,也要注意其使用上的合法性。这里重点提出营业税中两个特有情况。
有些从事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了少纳营业税,将提供服务时实际收取的服务收入分解为服务收入和附加费,或巧立名目另收取材料费、供暖费、报刊费、基建费、保安费、保险费等,分别开发票。将提供服务时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其它费用从服务业务收入中单独列出来,以红字冲减材料及有关费用账,或记入往来账,然后按被缩小的服务收入来缴纳营业税,以逃避部分税款的缴纳。
另外,由于旅游业务的计税依据为旅游费收入,而旅游部门为旅游者付给其它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可以从旅游费收入中扣除。纳税人很容易利用这一点,将本单位经营中的一些费用开支混入为旅游者支付给其它单位的费用中,一并抵减旅游费收入,缩小计税收入,减少应纳的营业税。
对上述现象,税务部门应加强税务检查,注意检查材料及各种费用账户的红字冲减现象,对业务收入不正常的企业单位,应特别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堵住这方面逃避税收的漏洞。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方法
利用转让定价在跨国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以及利润的转移,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最常见的一种手段。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必造成收入和费用不合理的国际分配格局,从而影响有关国家的切身利益。因此,世界上已经有近70个国家在国内税法中规定,对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本国税务部门要进行一定调整。这种转让定价的调整措施既维护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也构成了一种障碍。??在吸收国外经验做法的基础上,1991年我国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调整转让定价的税则,为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该法第13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判定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转让定价是否合理,确定在不合理的情况下如何调整其价格。
关于反避税和反避税方法有哪些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电话:18514096078
蒙ICP备202300351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