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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法(航道法全文)

2025-08-24 18:07:18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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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什么并采取必要的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其他单位和人员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进行航道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报海事管理机构,保证过往船舶通行以及依法建设的工程设施的安全。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作业标志及其他残留物,恢复正常通航。

航道法 规定哪些行为会危害航道通航安全

《航道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①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②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③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④危害通航设施安全的;⑤其他危害通航安全的行为。

如果违反本法规定,有上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希望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第三条 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安排,统筹兼顾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第四条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第二章 航道规划第六条 航道规划分为全国航道规划、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

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航道的功能定位、规划目标、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规划实施步骤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航道规划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符合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涉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第七条 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航道技术等级包括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根据相关自然条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航运发展需求等因素评定。第八条 全国航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编制航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应当有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编制全国航道规划和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应当征求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航道规划。第九条 依法制定并公布的航道规划应当依照执行;航道规划确需修改的,依照规划编制程序办理。第三章 航道建设第十条 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航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航道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从事航道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二条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航道法》规定的"五同步"制度是哪些

《航道法》规定的"五同步"制度是: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 、 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航道的功能定位、规划目标、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规划实施步骤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航道规划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符合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涉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

航道法出台后船闸还收费吗

船闸的收费是由 省级单位审核批复: 如交通闸 是由交通厅和财政厅联合审核批复 水利闸 是有水利厅和财政厅 联合审核批复。

航道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航道规划

第三章 航道建设

第四章 航道养护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该法出台的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制定本法。和船闸收不收费没有没有任何关系。

也就是说以前收费的船闸依然会收费,不收费的船闸则继续免费。

四川省航道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及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或者指定管理的航道除外。

本条例所称航道,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等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第三条 航道是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造成断航、碍航和航道淤积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恢复通航。第四条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航道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养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本级财政投入、上级转移支付等资金来源,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保障航道功能定位与通航能力。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做好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一)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航道工作,组织编制全省航道布局规划和一至七级航道建设规划,指导协调全省航道的建设、养护、保护等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全省一至五级航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一至五级航道的建设、养护、保护等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六级及以下航道的建设、养护、保护等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承担所辖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等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航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航道管理及监督工作。第七条 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等水域的航道管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协调解决航道管理相关问题。第二章 航道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航道规划应当符合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水电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依法制定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符合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并与涉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水域水生生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编制航道规划时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应当征求其他同级主管部门意见。航道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其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协调;航道涉及流域管理的,其规划应当报经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与航道规划相互衔接,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第九条 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航道技术等级按照通航标准确定为一至七级和等外级。

航道技术等级包括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现状技术等级一至七级的航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等外级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布;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根据相关自然条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航运发展需求等因素评定。

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在全省航道规划中予以确定。第十条 四川省航道规划包括全省航道布局规划和航道建设规划。

全省航道布局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负责发展改革、水行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工作的部门编制,征求航道沿线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航道建设规划是对某一条江河航道或者某一个特定区域航道建设进行的规划,是对全省航道布局规划在具体航道项目或者特定区域的细化。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一至七级的航道建设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负责发展改革、水行政等工作的部门编制,征求航道沿线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按照国家的规定批准公布。

经批准的航道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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