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什么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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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陕西省全省有哪些法院?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391名,设内设机构及工作部门21个:办公室、政治部(下设人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法官法警管理处<书记员管理室>、宣传教育培训处)、立案庭(申诉审查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工作局(下设综合处、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总队、司法技术室、财务装备处(行政管理处)、督察室、机关党委。
2、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作为西安市的审判机关,也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其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西安市人民法院。1949年5月20日西安解放,同月25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庭庭长任扶中率领18名边区高等法院干部接管国民政府西安地方法院。1949年5月28日,西安市人民法院成立。1955年2月15日更名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相继成立。
西安市现辖11区2县,有13家基层人民法院,包括新城区人民法院、碑林区人民法院、莲湖区人民法院、雁塔区人民法院、未央区人民法院、灞桥区人民法院、阎良区人民法院、临潼区人民法院、长安区人民法院、高陵区人民法院、鄠邑区人民法院、蓝田县人民法院、周至县人民法院。截至2022年5月1日,全市法院现有正式干警2132人,员额法官911名。西安中院现有各类工作人员801人,其中政法编干警428人,员额法官172名。2021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44.89万件,法官人均办案406件,占全省法院受理案件数42.3%。其中,西安中院受理案件46430件,审结39764件,收、结案总量均位居全国中级人民法院第6名。
西安地区基层法院:
新城区人民法院
碑林区人民法院
莲湖区人民法院
雁塔区人民法院
未央区人民法院
灞桥区人民法院
阎良区人民法院
临潼区人民法院
长安区人民法院
高陵区人民法院
鄠邑区人民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铜川新区长虹路北段,现辖耀州区法院、王益区法院、印台区法院、宜君县法院四个基层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和13个基层人民法庭。
铜川中院内设机构19个,其中业务部门11个即立案庭(信访工作办公室)、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执行工作局(下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研究室(司法统计科)、司法技术室,行政综合部门8个即办公室、政治部(下设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综合处)、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支队、监察室、警务科、警政科、法警直属大队。
铜川地区基层法院:
王益区法院
印台区法院
耀州区法院
宜君县法院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辖三区九县,共12个基层人民法院,48个人民法庭。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20个部门,即:政治部、执行工作局、办公室、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与赔偿委员会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研究室、案件质量评查室、信访室、司法警察支队、司法技术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机关党委、机关工会。其中:政治部内设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培训处、书记员管理处。执行工作局内设综合处、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宝鸡地区基层法院:
金台区法院
渭滨区法院
陈仓区法院
凤翔区法院
岐山县法院
扶风县法院
眉县法院
陇县法院
千阳县法院
麟游县法院
凤县法院
太白县法院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编机构有办公室、政治部(下设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培训处、考核办)、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监察室、法警支队(下设警政警务科、法警一大队、二大队)、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办、审判监督庭、立案庭、信访办公室、执行局(下设综合监督处、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研究室、法技室,共计25个。
咸阳地区基层法院
秦都区法院
渭城区法院
杨陵区法院
兴平市法院
武功县法院
乾县法院
礼泉县法院
泾阳县法院
三原县法院
永寿县法院
彬州市法院
长武县法院
旬邑县法院
淳化县法院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渭南辖区设有1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1个基层人民法院。中院现设有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局、赔偿办、司法技术、审判管理中心、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法警支队、新闻中心、工会和法官培训中心等部门。
渭南地区基层法院:
临渭区法院
韩城市法院
华阴市法院
渭南华州法院
潼关县法院
大荔县法院
合阳县法院
澄城县法院
蒲城县法院
白水县法院
富平县法院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市下辖汉台、南郑、勉县、城固、洋县、西乡、佛坪、镇巴、留坝、略阳、宁强一区十县。
汉中地区基层法院:
汉台区法院南郑县法院城固县法院洋县法院西乡县法院勉县法院宁强县法院略阳县法院镇巴县法院留坝县法院佛坪县法院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年1月1日,原安康地区撤地设市,原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建为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正式对外办公。2012年6月27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迁至现址办公,办公地点位于本市安康大道三桥头黄沟路口。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十个基层人民法院,分别是汉滨区人民法院和汉阴、石泉、宁陕、紫阳、岚皋、平利、镇坪、旬阳、白河九县人民法院。全市两级法院现共有在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766人,其中市中级法院有在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118人。
安康地区基层法院:
汉滨区法院
汉阴县法院
石泉县法院
宁陕县法院
紫阳县法院
岚皋县法院
平利县法院
镇坪县法院
旬阳市法院
白河县法院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商洛地区撤地建市,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更名为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4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迁至金凤路9号新址办公至今。现内设机构有: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法警支队、政治部、宣教科、老干科、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纪检组、司法技术室、司法行政装备室等。
商洛地区基层法院:
商州区法院
洛南县法院
丹凤县法院
商南县法院
山阳县法院
镇安县法院
柞水县法院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延安市南关街,与著名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大礼堂毗邻,其前身延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1997年1月撤地设市后改称现名,现辖13个基层法院、41个人民法庭。全市法院现有法官干警963人(政法编736个,事业编113个),其中法官506人,其他工作人员457名。延安中院现有法官干警96名(政法编100个,事业编9个),其中法官71人,其他工作人员25人,负责审理延安市辖区内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各类一、二审案件,并监督指导全市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2013年,延安两级法院被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的工作联系点。
延安地区基层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榆林中院下辖12个基层法院,49个人民法庭。全市法院现有正式人员1110人(实有中央政法编制941人,事业编制11人,工勤岗位158人),其中员额法官462名,另有聘任制书记员449名,公益性岗位294名;市中院机关有中央政法编制人员176名,其中员额法官76名,另有事业编制、工勤岗位18名,聘任制书记员72名,公益性岗位86名。市中院有正式内设机构22个,其中,审判执行机构11个,司法辅助机构5个,司法行政机构6个。中院审判大楼占地50亩,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设有大小法庭15个,现代化办公程度和科技应用水平在西北地区位居前列。
榆林地区基层法院:
榆阳区法院
神木市法院
府谷县法院
横山区法院
靖边县法院
定边县法院
绥德县法院
米脂县法院
佳县法院
吴堡县法院
清涧县法院
子洲县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06年9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恢复重建,下辖西安(含宝鸡法庭)、安康两个基层法院,隶属于西安铁路局。2012年7月,按照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转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最高法关于由铁路法院审理跨区划行政案件的改革意见,2016年1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和省委同意,省法院决定在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原涉及铁路案件和部分指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同时,试点跨区划集中管辖西安、安康两市辖区内的行政案件和环境资源案件。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原由西安市、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西安市、安康市辖区内的重大、复杂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决定由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西咸新区辖区内的行政案件。
另外
国家法官学院西安司法警察分院的前身——西安铁路人民警察学校,是一所面向全国招生的公安类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立于1985年6月,建校以来,为全国铁路公安机关培养学生和在职民警11500余人,涌现出了“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郭永平、陈建林、何世林、黄国华等多名优秀人民警察。学校曾被誉为“铁路警察的摇篮”,公安部授予人民警察A级培训学校,是陕西省重点中专学校、陕西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
西安铁路运输中院搬到长安区哪里了
未搬迁。百度地图显示,西安铁路运输中院未搬迁到长安区,还是在原地址。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立于2006年9月9日,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西安市碑林区。
违约金的法理基础
违约金的法理基础
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陕西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局五公司)下设的西安至柞水高速公路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于2004年10月10日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物资公司向项目部供应1800吨钢材。合同签订后,物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截止2005年8月20日最后一次供货,共向项目部供应了价值6426666.68元的钢材。后项目部对物资公司发来的询证函盖章确认:截止2005年10月25日项目部欠物资公司货款3406666.68元。此后项目部先后三次共支付200万元货款给物资公司,尚欠1406666.68元项目部拒绝支付。
物资公司与项目部所签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如乙方(项目部)不能按时付款,甲方(物资公司)有权停止供货,并从最后一次提货之日起,欠款部分每逾期一天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物资公司认为项目部的欠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由于其欠款行为,致使物资公司无法完成与八一钢铁公司、龙门钢铁公司的代理协议,从而损失代理优惠近400万元,导致总公司对经销经理等罚款20余万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局五公司和项目部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406666.68元,同时支付违约金5390400.02元。
二被告辩称,物资公司请求我方偿还欠款1406666.68元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物资公司根据合同向项目部供应钢材属实,但物资公司根据单方制作的统计表认为向项目部供应了价值6426666.68元的钢材,钢材数量未经双方核对,对此不予认可。并且根据物资公司提供的收料单,只能证明物资公司向项目部供应了价值约100万元的钢材,项目部已经向物资公司支付了200万元的货款,项目部已经超付。物资公司提供的询证函也只能证明截止2005年10月项目部欠物资公司3406666.68元,不能证明该笔欠款就是钢材欠款。物资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项目部欠其货款,违约金计算便没有事实依据,即使能够计算违约金,其数额也过高,显失公平,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物资公司与项目部双方签订的买卖钢材合同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物资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提供钢材的合同义务,项目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对于物资公司提出要求二局五公司支付欠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同理,对于二局五公司与项目部提出物资公司请求支付钢材款缺乏事实根据的辩称理由,由于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可;对于二局五公司与项目部提出违约金过高,显失公平的主张,法院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但应以补偿非违约方实际损失为主,且二局五公司与项目部之间涉案钢材不足2000吨,不足以影响到二局五公司与龙门钢铁公司约定的84000吨代理销售量,但却有可能影响到其与八一钢铁公司约定的20000吨代理销售量;考虑到项目部已部分履行的事实及二局五公司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以及所欠货款数额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分悬殊,显失公平。综合权衡各方面事实,依照法律,对于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另外,由于项目部隶属于二局五公司,其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成为适格的当事人,故不能承担欠款及违约金责任。
据此,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判决被告二局五公司支付给原告物资公司钢材款1406666.68元;将违约金比例调整为1‰;驳回物资公司对项目部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物资公司与二局五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物资公司)提出上诉称,一审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考虑合同履行等因素判决违约金虽并无不当,但对实际损失的认定缺乏客观性;另外,一审法院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由3‰调整为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请求二审法院对此改判。
上诉人(二局五公司)亦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原审判决要求我方承担的`违约金仍然过高,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物资公司于一审提供并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足已证明项目部拖欠物资公司钢材款1406666.68元,并且项目部并无证据支持其“欠款非钢材款”的主张,故对物资公司此项请求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根据违约金的性质及物资公司的请求,结合本案实际适当减少违约金,这是原审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进行的调整,在适用法律上并未不当。故对双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法院是否应该调整双方自愿约定的违约金,以及调整的幅度。
【评析】
一、违约金的法理基础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①]在理论上,有学者将其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前者指当事人对于违约金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后者指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损害的赔偿总额。[②]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即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该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此条可视为将违约金确定为“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但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严厉惩罚违约方。
二、法院可在当事人申请时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
鉴于违约金主要以一种民事责任形式体现,因此当事人对于过低或者过高的违约金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以维护民法中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③]若拘泥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不加干预,有时会产生消极的指引作用,比如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暴利。 ;
西安市有几个中级人民法院
2个。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个。
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除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区以外的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什么级别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陕西省分院下设的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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