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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合一(三流一致是指哪三流)

2025-09-10 19:43:21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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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三流合一,以及三流一致是指哪三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增值税“三流一致”

什么是增值税“三流一致”

增值税“三流一致”是指货物、款项、发 票“三流”必须一致。

1、资金流方面。

必要的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信用体系即包括银行信用也包括商业信用等。对“资金流一致”的狭义理解,直接挤占了必要的商业信用的存在空间。而这,与我国现阶段正极力倡导的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方向是极不合拍的。

“三流一致”的狭义理解,要求资金流转一律点对点,直接排斥市场经济所依赖的信用体系,致使很多正常的金融结算、金融创新、商业信用等受到不正常的排斥。新兴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更是将深受压迫,前行艰难。

2、货物流方面。

要求货物流完全的严格的点对点流转更是近乎荒唐。别说是在市场经济下,就是在计划经济下,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它只可能存在于原始的以物易物的简单经济中。

3、发票流方面。这是唯一可以要求一致的。

合同主体、资金流向、发票开具三个因素相符。

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流、发票流和资金流必须完全一致,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所谓“三流一致”的要求大多数是根据上述档案或类似规定提出来的。增值税实务中所说的“三流”,是指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也有人把业务流分为合同流和货物流,从而形成“四流”。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39号档案规定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税发[1995]192号档案有关规定如下: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三流合一指的是什么?增值税四流合一指的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

具体内容包括: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四流合一包括: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统一。

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可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收入减少了。如果没有增值税,合同额即收入,有了增值税后收入额缩水了。对比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就容易理解了,100万的商品销售合同,一般纳税人能确认收入85.47万元(100/1.17=85.47),小规模纳税人能确认收入97.09万元(100/1.03=97.09)。

2、成本费用会减少了。因为资产购置及支出成本费用时有增值税进项税,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可用于抵扣,这等于降低了成本费用。

3、附加税的二次影响。缴纳增值税会影响附加税的计算,附加税直接体现为利润表的费用,自然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

4、坏账的影响。企业在确认收入时要相应地确认增值税销项税,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都体现在应收账款科目之中。不管应收账款是否能收回,增值税都必须如期缴纳。如果应收账款(收入+销项税)最终被确认为坏账,其中企业确认的销项税等于被认定为费用了。

5、视同销售与进项税转出的影响。视同销售是税务把成本费用当收入看,要从中抠出一块当作增值税销项税,等于减少了成本费用。进项税转出是税务不认可成本费用用于了纳税专案,不允许进项税纳入抵扣,这等于加大了成本费用。

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三流不一致可以定为虚开吗

虚开发票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的开具、如改变客户的名称、商品名称、经营专案、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专案的数量、单价及其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等,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发票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专案、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专案的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专案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

增值税"几流一致"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

具体内容包括: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流合一具体是指什么意思

三流合一又叫"三流一致",三流指的是“发票流”、“资金流”、“业务/货物流”;一致则指的是发票中的开票方、资金的收款方、业务的提供方一致,发票的受票方、资金的付款方、业务的接受方一致。

举例:B公司向A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B公司想要向税局申请抵扣进项税那么就必须保证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都是A公司,而 购买方、受票方、付款方都是B公司,这样一来,B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才能拿去申请抵扣。

"三流一致"又称"三流合一"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尖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什么是电子商务的"三流合一"?

电子商务的"三流合一"的意思:资金流、物资流、信息流整合统一。

BAB电子商务模式,BAB是基于B2B提出的新的电子商务模式,该模式把网络提供的技术手段和依靠有信誉的Agent提供保证结合起来。

把身份认证、信息服务、网上支付、物流配送等各个环节集成起来,提供统一的、可靠的平台,从而真正实现了“三流合一”(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为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了必要的服务和基础条件。

服务流程:

在BAB电子商务的联盟体系服务环境中,从产品的市场调研→产品原材料的采购→加工生产流程→成品售前推广→售前谈判→交易签约→交易支付→经营纳税→物流运输→售后服务等通过BAB平台结合第三方物流服务及第四方物流支持、第三方质检服务、企业信誉评估机构。

金融服务机构等来搭建整个企业间商业链的联盟体,从而达到更深度的应用电子信息化商业模式,来提高商品产销的实效性,降低流通环节的费用。

三流合一是什么意思 三流合一是啥意思

1、定义: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

2、具体内容包括: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三流合一是哪三流

“三流合一”中的“三流”分别指的是:货物流、发票流和资金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这三流必须是同一受票方。

“三流合一”是财务会计方面的知识,主要是国家税务局针对开具增值税发票颁布的一项规定。那么你知道其中的“三流”具体是指什么嘛,下面我就来跟大家说一说。

详细内容

01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第39号公告,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遵守“三流合一”的原则。

02

具体来说,货物流即:纳税方向受票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等其他应税服务。

03

发票流即:纳税方向受票方依法收取开具的与销售货物和其他应税服务相符的增值税发票。

04

资金流即:纳税方向受票方依法收取自己所销售货物、提供的技术服务等其他应税服务的资金。

05

严格遵守“三流合一”原则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经审查核实后便可依法凭增值税凭证抵扣税款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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