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质条款(流质条款为什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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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当事人约定的流质条款是否有效
当事人约定的流质条款是无效的,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 抵押 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 抵押权 人在 债务 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 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 债权人 所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 ,因此,流质条款是无效的。 《民典法》第四百二十三条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流质条款?为何流质条款无效?
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质押,下同)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无效原因:
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我国法律之所禁止绝对禁止流质条约,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何时何地较小的债权,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
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价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此时虽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禁止流质抵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为了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
如果债权人以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或者债务人基于对抵押财产的重大误解而订立显失公平的流质契约,债务人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
从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属于弹性条款,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
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合同,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规定流质契约无效,以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
3、流质契约禁止也是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
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未经折价或者变价,就预先约定抵押财产转移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禁止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立法初衷:流押合同或者流押条款,指债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本条规定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担保法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在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处于资金需求者的地位,一些抵押人出于急需,可能不惜以自己价值很高的抵押财产去为价值远低于该抵押财产的债权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禁止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立法初衷:同上述的禁止流押条款,禁止流质契约的意思主要是:当事人不得在质权合同中约定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到期债务的。
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于质权人所有,即使当事人认为质物与债权价值相当,也不允许订立如此内容的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流质条款
买卖型担保与流押流质条款的区别
买卖型担保是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进行担保,他和流动抵押条款是有很大的区别的,有一些担保,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不能形成债务关系。 流押和流质条款与让与担保的区别是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债务人无法偿债时,流质条款约定担保财产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在构成让与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当然取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而是需要对担保财产按市场价进行评估或者清算。
流质条款是什么意思
“流质条款”,是通常对直接流转抵押物的条款的俗称说法,指的是债务人在担保时事先约定,“在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担保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实际上“流质条款”仅指的质押层面的合同,针对的是质押物。严格上,从担保类别区分为抵押和质押,“流质条款类”的合同,包括流抵押合同和流质押合同(流质合同)。禁止流质契约的意思主要是:当事人不得在质权合同中约定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于质权人所有,即使当事人认为质物与债权价值相当,也不允许订立如此内容的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流质条款为什么无效
流质条款无效原因: 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我国法律之所禁止绝对禁止流质条约,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在很多情况下, 债务人 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 抵押 财产担保何时何地较小的债权,而 债权人 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 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若 抵押权 设定后,抵押财产价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此时虽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禁止流质抵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为了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 如果债权人以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或者债务人基于对抵押财产的重大误解而订立显失公平的流质契约,债务人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抵押合同 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 从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 合同无效 或者可撤销属于弹性条款,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 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合同无效或者 可撤销合同 ,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规定流质契约无效,以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 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流质条款无效,质押合同其他条款有效吗
流质条款无效,质押合同其他条款有效。
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流质条款无效。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因此,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质押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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