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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抵债(以资抵债协议书怎么写)

2025-09-23 17:53:57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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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以资抵债,以及以资抵债协议书怎么写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以资抵债的抵债问题

“以资抵债”说到底,是债权银行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被迫接受的还贷行为,债务人到了“以资抵债”的地步,基本上是经营难以为继,不可能有流动性很强的资产还贷,那么,债权银行无论是接受还是不接受“以资抵债”,都处于不利地位。接受,要变现不容易、管理又力不从 心;不接受,等于放弃,抵债物随时会落入其他债权人之手。无奈,只能接受,并且要面对接踵而来的一系列的问题:

1.抵债物定价存在随意性

抵债物价值如何确定?大体有三种途径:一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三是由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中,评估机构评估标准随意性大,收费标准又是以评估出的数额来确定,容易导致高评高估,为银行日后变现造成很大困难。由于企业可抵债的资产很少,账面价格或市场价值在正常条件下一般不足以抵偿银行债务,但经评估机构和国资局确认后即可抵偿银行债务,造成银行权益的损失。

2.抵债物的管理机制不强

抵押物一旦用于抵债,债权银行从接受“以资抵债”之日起,便要背上如何管理才不使其贬值并能尽快变现的沉重包袱。由于抵债物大都是土地使用权、房产、汽车等,用途不同,处理方法也不同。欲使其保值、增值,至少不贬值,必须有专业人才,投入大量时间精力进行管理,而债权银行大都是金融从业人员,无房产物业管理经验,因此,造成抵债物搁置无法生息,甚至因管理不善的自然耗损、贬值在所难免。

3.抵债物变现受市场机制

制约新(商业银行法》和一些银行制定的《“以资抵债”管理办法》都有规定:银行取得的抵债物必须在两年内进行处理。而事实上抵债物能否变现,最终决定权不在债权银行。

由此产生的问题主要有; (1)按评估价变现没有买主;低于评估价变现,产生的损失责任由谁承担?(2)房地产市场低迷,供过于求,房产难以变现; (3)缺乏完善的二手交易市场,供需双方难以衔接; (4)拍卖价往往低于抵债值,导致变现和损失相伴而生。

4.抵债物的税费种类繁多,税率过高

据初步了解,抵债物从评估一办理过户一过户后、变现前的再次评估一变现,每个环节都要交纳不少的税费,使债权银行还未来得及弥补收不回贷款的损失,即刻又要搭进去一块,无异于雪上加霜。例如,过户前评估费0。8‰ ~5%o;过户时契税3%、印花税0.05%、交易管理费8‰ ;过户后房产税0.7%~1.2% (以上均按抵债值一定比例计征);抵债物如出租再按租金收入的12% 、5%、0.1%o、1.8‰ 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印花税、防洪费;按营业税7%和3%征收城建维护和教育附和费,还要按用地面积X地段类别额征收土地使用费;变现后按房价0.5%和0.05%征收交易税和印花税。抵债物不营运而顺利变现的税费约占抵债值的10.82% (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如此繁多的、过高的税费,必然加重债权银行的负担。

5.抵债资产变现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不明

抵债资产,原本就是“资不抵债”或“以少抵多”;再加上税费的扣缴,无论在账面上还是实际上,损失都是无法避免的。而有些银行又规定: “抵债资产处置收入如果是低于贷款本息的,其差额部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从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中核销,单笔损失超过1000万元须经总行审批。” 因此,作为银行,如何面对损失问题?姑且在账面上挂着不作处理,充其量只能视为潜在损失;一旦决定变现抵债,实实在在的损失出现了,负责人就要承担责任,对上级就得有个“说法”。如:某企业欠资8000万元,用土地使用权抵债,当要过户时才发现,银行要交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这就使银行的损失陡然增加。种种可能使银行遭受双重损失的情况难以预测,成为银行不敢贸然决定变现的一大原因。某国有商业银行抵债资产有48000万元,而变现额为零;另一国有商业银行抵债资产达197747万元,变现额为21485万元,仅占抵债资产的1 1%。这种现象很说明问题,并在各银行普遍存在。“以资抵债” 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1.“以资抵债” 的条件,法律无明确规定

什么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接受“以资抵债”,目前,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因此,一些企业有能力还贷而不还,利用“以资抵债”故意逃废债务,这些企业虽然办了抵押,但手续并不完善,银行在没有调查清楚抵押登记手续是否完备,即予以发放贷款。当银行起诉债务人时,法院判决债务人“以资抵债”导致银行既没有抵掉债务,又得不到抵债物,名为“以资抵债”,实为“一无所有”。

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债务人无流动资金还贷,法院办案又不能久拖不结,于是,对一些产权不清晰或有争议的物业,或不属于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财产,甚至没有房产证的房产,法院仍然判给债权银行“以资抵债”,银行如不接受,法院立即中止执行,抵债物退回债务人。

2.评估标准和评估收费标准,法律均无规定

“以资抵债”的过程中,抵债物往往要经过不止一次的评估,无论在评估标准上,还是在评估收费标准上,不同的评估机构差异很大。有的银行为了便于评估,与某家评估公司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每次评估均委托该公司进行,防止评估公司的不同所带来评估结果和收费的不一致;评估公司为了有相对固定的客户源,评估结果一般能满足委托人的要求。这种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与没有相互合作关系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存在很大差异也就不难理解。这恰恰说明,市场评估尚未规范管理,法律对评估的收费还缺少合理、客观、统一的标准。

3.“以资抵债”后,一些必要管理行为与法律有关规定相冲突

银行收回的大量抵债物,在未变现前,为了不空置和减少自然耗损,最好的办法是管好、用好,使其产生经济效益,以弥补已经出现的信贷损失。如出租、返租或进行经营活动。若不这样做,损失会增大;而这样做,又违反了《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规定,并且管理行为产生的收益在会计上不知如何处理,也无法对该行为出具相应的票据。为了保全银行资产,减少可能发生的抵债物损失,不少银行不得已而为之,这一矛盾如何解决?

4.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难以完成抵债物的变现

新《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然而,繁琐的评估、过户手续以及交纳l0多种税费没有一定的时间无法完成;其次,二手交易市场尚不完善,变现渠道不畅,买卖双方难以衔接,卖无人买,司空见惯;再次,变现额度低,可能造成的损失难以预测,使银行的领导层对变现后能冲抵债务的数额与应冲抵的数额差距感到忧虑。如:某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抵债,账面抵债值为1001万元,但如果要拍卖变现,只能收回500万元;倘若不卖损失多少不确定。因此,变现就意味着巨大的损失,导致抵债物变现遥遥无期。

5.对“以资抵债”的税费是否应与其他交易的税费有区别,以减少银行损失,法律无明确规定

由于“以资抵债”属非正常还贷行为,银行贷出去的是流动资金,收回的大部分是不动产,管理难、变现更难,直接影响银行正常的经营和信贷资产的质量。“以资抵债”的发生,既是银行不希望看到的,又使银行遭受损失;还要交上前述种种的费用,甚至可能是白白垫付的。银行通过以资抵债,还能获得多少补偿?既然这种交易与其他正常的产权交易有差别,那么,法律是否也应明确,交纳各种税费时相应优惠。

什么叫以资抵债

以资抵债:就是用资产抵消债务!

90万抵银行100的债,那至少还欠10万(要一般要考虑利息和处理资产中产生的费用)

110万抵100万银行欠款,需要减去处理资产产生的费用,剩余的要归还给借款人。

什么叫以资抵债麻烦告诉我

在银行里以资抵债:就是用资产抵消债务!

90万抵银行100的债,那至少还欠10万(要一般要考虑利息和处理资产中产生的费用)

110万抵100万银行欠款,需要减去处理资产产生的费用,剩余的要归还给借款人。

以物抵债还是以资抵债

以资抵债是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抵债的资产可以是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也可以以资抵债是知识产权、债权、股权、资产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其中以物抵债较为常见。对于银行来说,以物抵债是在借款人无力还贷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往往是被动的、以资抵债迫不得已的,同时也是一种过渡性行为,抵债资产最终将被处置变现,银行回收货币资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对银行抵债资产的取得、保管、处置、账户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银行取得、管理和处置抵债资产的重要法律依据。该以资抵债办法对抵债资产范围的规定采取的是排除式的方法,原则上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在实务中,抵债资产主要有动产、不动产和权利类资产(股权),其中不动产抵债居多,根据不完全统计,房地产是最主要的抵债资产,所占比重达 90%以上,此外还有厂房、工业设备、汽车、电器等工业品、股权、以资抵债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划拨土地原则上不能单独抵债,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并应该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以资抵债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付账款(负债类科目) 贷:资产类科目 应交税费 差额借贷营业外收支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成本。企业(金融)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非实物抵债资产(不含股权),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抵债资产类别及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抵债资产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科目,比照“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3、抵债资产的主要。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按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相关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等科目,按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如为贷方差额,应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库存现金”、“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保管期间发生的直接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4、处置抵债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已计提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5、取得抵债资产后转为自用的,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换日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取得的尚未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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