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者(电影制作者)
电话:18514096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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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者的英语翻译 制作者用英语怎么说
你好!
制作者
producer 英[prəˈdju:sə(r)] 美[prəˈdu:sə(r)]
n. 制片人; 生产者,制造者; 煤气发生炉; 自养有机体;
[例句]Vanya Kewley is a freelance film producer.
万尼亚·丘利是自由电影制片人。
你的制作者是谁
谭伊哲。歌曲《你》的制作者为谭伊哲,演唱为王晰,作词为潭伊哲,作曲为钟婉芸,收录于专辑《歌颂》,于2020年7月17日上线,歌词为,别沉默太久,就等云淡风轻后,看哽咽的朋友,我的心也暴雨气候。
五星红旗的制作者是谁,
曾联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五星红旗设计者。
王大珩——国旗标准倡议人,国旗和国旗颜色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玉坤——国旗法倡议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提案人。
孙秀如——国旗和国旗颜色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国旗升挂装置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香港、澳门区旗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
制作人和制片人有什么区别?
制作人就是作品的制作者,而制片人仅仅是单指电影制造者,一个是广义,一个是狭义
猫和老鼠动画的制作者是谁?
提起威廉·汉纳这个名字人们可能不很熟悉,但只要一提起动画片《猫和老鼠》,无论孩子、成人甚至古稀老人都会扬起眉毛,那两只可爱的小东西瞬间内现于脑海。汉纳就是《猫和老鼠》的制作者。 3月22日,年届90的威廉·汉纳在他好莱坞北部的家中去世。过去的几十年,他给老老少少的观众们带来许多活灵活现的小精灵。如今他走了,但他带给人们的无穷想象和快乐却留在人间。 失业“帮助”他走上动画之路 汉纳出生在一个美国中产阶级家庭,童年和少年时代是在良好的教育和温暖的家庭生活中度过的。19岁那年,汉纳进入大学学习工程设计。毕业后成为一个建筑工程师。因为生活工作的顺利,青年时代的汉纳性格开朗风趣,这为他以后将开朗风趣性格赋予他的动画角色创造了难得的人格基础。 直到上世纪30年代初,伴随着经济大萧条的到来,汉纳的生活中才出现阴影——他失业了。由于资金短缺,很多建筑工程半途而废,不少同行被迫另寻出路。汉纳也尝试着做一些别的工作。据汉纳回忆说,这段时间,他找来许多报纸,几乎盲目地向各个工厂、公司寄出自己的求职简历。 终于,一家公司向汉纳回函。这是一家名为太平洋艺术的卡通制作公司。当时,卡通图书尤其卡通电影的制作还是一个刚刚兴起的行业。 或许是出于朦胧的爱好,或者因为卡通设计同他的设计专业稍许有些关联,汉纳决定去太平洋艺术公司报到,做一个卡通设计师。这是他动画生涯的开始——不过这个开头并不顺利——时隔不久,公司无力经营而倒闭。汉纳只好另谋出路。但是,尽管只在这里干了几个月,他却迷上了动画制作,从此同动画片结下了不解之缘。 与好友合作 推出《猫和老鼠》 1930年,汉纳联系到另外一家名为哈蒙·伊森的电影制作公司。不过,汉纳始终没被重用。1937年,27岁的汉纳转投米高梅公司。在这里,他结识了动画设计师约瑟芬·芭芭拉。从此,一段长达60年的传奇故事开始了。 汉纳和芭芭拉的首次合作就很成功。米高梅公司推出了他们制作的动画短片《穿靴子的小猫》。这部片子受到人们的欢迎,同时因为它在艺术设计上的独到获得当年美国学院奖提名。 随后两人又制作了几部短片,影片的主角要么是一只顽皮却憨笃的小猫,要么是一只机灵活泼的小老鼠。这时候,一个想法趋于成熟:为什么不把老鼠和猫这对天生的“冤家”凑到一起,为好奇的观众玩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呢?于是,《TomandJerry》(《猫和老鼠》)这部脍炙人口的动画系列片诞生了。与此同时,汉纳和芭芭拉两人的制作组合也一举成名。随后10多年,他们相继推出《摩登原始人》、《猎犬哈克利伯利》、《瑜珈熊》等动画片,几乎每一部片子都制造出个性鲜明的动画主角,博得观众的喜爱。 汉纳和芭芭拉成为动画电影界的明星。汉纳善于把握角色的特点,对剧情的控制得心应手;凭借他天生的敏感和细腻,芭芭拉非常善于运用独特的语言和表情动作赋予动画角色鲜明的个性。而且两个人都非常富于想象,正是他们既超乎平常又不脱离生活的想象,使每一部动画片都受到观众的喜爱。 1957年,汉纳和芭芭拉离开米高梅公司,合伙开办汉纳·芭芭拉影视公司。从此,他们进入了一个持续高产制作期,在30多年的时间里,汉纳·芭芭拉影视公司通过他们大大小小推出了3000多部影片,平均每年10部。 几十年的合作经历令人称奇。在他的回忆录中,汉纳说:“我们之所以能长久在一起工作,是因为我们俩都富于想象,都追求新奇。这样,我们总把对方想象得更好,而且,我们总能从对方身上发现新鲜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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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音像制作者的权利和义
一、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根据新的《著作权法》第41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取报酬的的权利。”此条涵盖了音像制作者的所有权利,第一,复制音像制品的权利;第二,广播音像制品的权利;第三,公开播放音像制品的权利;第四,通过电缆系统播放唱片的权利;第五,允许他人使用并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同时第43条还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依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这是根据时代发展,根据广播电台的公众性和营利性而修改的条款。
二、 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音像制品时,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可知,音像制作者应承担的义务:
(一)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音像制品,须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
报酬。
(二) 音像制作者使用改变、翻译、注释、整理已有的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其原著作权人和改编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 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学科,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四)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音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 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应最终著作权人、表演者的权利,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四、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期限
关于音像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期限,可过规定不一。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罗马公约》规定音像制品的保护期限从其被录制的年底算起,不少于20年。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处于信息时代的今天给予充分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信息网络技术的大众化又为音像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提出了新的问题,等待我们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