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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民政网(山东民政网领养儿童系统怎么办理)

2025-10-09 20:01:12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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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

一、保留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一)山东省国家安全厅

1.审核事项2项

(1)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审核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2)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部关于新建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其他官方常设机构选址注意安全保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5〕22号);《山东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鲁政办发〔1997〕45号)

(二)山东省民政厅

1.审批事项6项

(1)全省性、跨市地性社团(含各级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和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关于做好社团基金会交接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325号);《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官、外省入伍退伍义务兵接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9〕5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

(3)新建和扩建公墓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4)批准革命烈士

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152号)

(5)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迁建、改建、扩建及省级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确定

依据:《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5号);《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6)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部分变更,乡、镇和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驻地迁移

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2.核准事项4项

(1)革命伤残人员伤残评定、发证、抚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2)涉外收养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3)省属和涉外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

依据:《涉外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4)新办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字〔1994〕18号);《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3.审核事项5项

(1)新建烈士纪念建筑物及申报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依据:《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第5号);《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2)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和军人接待站的设立

依据:《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国函〔198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接待站、转运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13号)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行政区域界线调整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省内著名的或跨省、跨市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4)以外国人名、地名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名称命名地名

依据:《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人名或建筑物命名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

(5)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项目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4.备案事项4项

(1)全省性、跨市性社团和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及银行帐户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社团兴办实体

依据:《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

(3)市辖区的街道办事处设立、撤销、更名、迁移

依据:《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4)省直各专业部门审批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港、站、场及地级市政府审批的地名

依据:《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鲁政发〔1986〕78号)

(三)山东省司法厅

1.审批事项2项

(1)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公证机构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9号)

2.核准事项6项

(1)律师资格、律师专项业务资格及其执业证的颁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司法部令第43号)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

依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司发办字第117号)

(3)公证机构登记注册和公证员执业证书的颁发

山东省民政厅的历史沿革

1945年8月,山东省政府成立,设立民政厅,民政厅内设一、二、三科,分管民政、土地、内务工作。

1949年3月,山东省政府改称山东省人民政府,下设民政厅。省人民政府规定民政工作的职责和业务是:组织建设、人事行政、市政建设、行政区划、户籍登记、土地管理、优抚工作、社会救济、婚姻登记、民族工作、宗教信仰、改革礼俗等。同时规定,省民政厅设秘书室、民政科、战勤科和社会福利科,原属省府秘书厅的人事处归民政厅领导。

1955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民政厅改称山东省政府民政厅,内设办公室、人事处、民政处、社会处、地政处、优抚局、经费处。

1967年2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成立,撤销民政厅。

1970年3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成立山东省民政局,11月改称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民政局下设办事组、政工组、优抚组、社会组。

1979年12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改称山东省民政厅。

1987年,山东省民政厅主管业务是: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建设;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农村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工作;社会福利生产;假肢科研与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探索;行政区划;边界争议调处;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等。

1996年,山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救灾工作;社会救济;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城乡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社团管理;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改革;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等。

2000年,山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社团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救灾工作;社会救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福利;婚姻管理;殡葬改革;儿童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

山东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民政工作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计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地区社团和涉外社团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全省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审定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报批省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省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的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济;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订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十)承办乡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省际、县(市)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全省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本省标准地名图书质料的审定。

(十一)负责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内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与邻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十二)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拟订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批全省新建福利企业;负责全省福利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婚姻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省内婚姻服务活动,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四)负责全省儿童收养工作,监督各地依法办理儿童收养登记;负责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五)负责全省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建设。

(十六)负责全省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省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核报批。

(十七)管理国家和省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民政厅幼儿园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分级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山东省民政厅地址.电话

机构名称:山东省民政厅

单位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

邮政编码:250012

公开电话:0531-86071674

监督电话:0531-86071674

公开信箱:mzt@mzt.shandong.gov.cn

山东省民政厅的领导信息

陈先运 厅长、党组书记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人事处、规划财务处。

石贤芹 巡视员

分管优抚处、省革命烈士事迹编纂办公室、省荣军总医院、省泰安荣军医院、省青州荣军医院。

周云平 副厅长(正厅级)、党组成员

分管社会救助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省慈善总会办公室、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

秦守政 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社会事务处。

刘同林 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政策法规处、区划地名处、省地名研究所。

王建东 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办公室、救灾处、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中心、省民政信息中心、省民政厅机关服务中心。

马凤增 纪检组长、监察专员、党组成员

分管监察室。

李光杰 副厅长、党组成员

主持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分管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办公室、省双拥工作办公室、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及信访稳定工作,联系省社会工作协会。

冯建国 副巡视员

协助周云平同志工作。

张魁中 省双拥工作办公室主任

主持省双拥工作办公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