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同命同价2021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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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我国5月1日起全域实现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这意味着什么?
- 2、同命同价的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 3、同命同价原则是什么
- 4、同命同价是什么?
- 5、我国5月1日起全域实现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如何看待这一举措?
我国5月1日起全域实现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这意味着什么?
我国的有关部门发布规定,实现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同命同价规则,意思是说在出现了同样的人身意外或人身损害时,每个人的补偿金额或者赔偿金都是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的,而不能由民众自愿赔偿的价格来说,同时还意味着以下几个层面:
意味着在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时,个人没有了社会属性。无论是发生交通事故还是人身意外,保险公司所赔偿的金额都是按照法律标准来进行的,但如果是民事纠纷,个人所提出的赔偿金是有所不同的,有的人会根据受害者的自身社会属性来决定赔偿多少,如果人身损害的受害者,社会地位较高,影响力较大,赔偿的金额就越大,如果受害者的社会地位很低,没有什么社会影响力,基本上30万到 50万就可以解决。在同命同价的规定出来以后,任何人任何事情再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时,都要有统一的标准,不能根据个人的社会属性来评判赔偿的金额是多少。
还意味着我国在同命同价赔偿金额的方面有了更加统一的标准,在法庭审判时可以更加的公平公正。例如有的人因为交通事故需要给受害人给予一定的赔偿金,当结余的金额大于100万,是可以得到家属的谅解书,避免法律对自己的制裁,但是同命同价的规定出来以后,所有的价格标准全部在统一的范围之内,即使高出了这个范围也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换言之,在人身损害赔偿里,想要得到家属的谅解书,将会越来越困难,但同时也会让法律的审判结果越来越公正。
同命同价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平等权利的一项体现,在生命健康安全方面每一个人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也将一直持续,不会改变。
同命同价的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该规定就是被称为“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的死亡赔偿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生命权利的最大尊重。但实际上该规定只是针对“群死”事故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此种情形下的“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只是死亡赔偿的一种特殊规则,并非整个死亡赔偿领域均适用所谓“同命同价赔偿原则”。该规定适用有以下限制:
其一,只适用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多人死亡”情形,通常是指交通事故,矿难事故、群体性事故等生产事故、意外事故造成“群死”的情形,其他情形的死亡赔偿不适用该规则。
其二,此时只考量损害的同一性因素和人数因素,其他的诸如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等均不考虑,确实实现了“同命同价赔偿”。
其三,该条规定的“多人” 概念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有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多人”一般指大于等于三人,那么在死亡两人的事故中,则不适用该规定。
其四,该条只是规定此情形“可以”而非“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可以”是有选择性的,并非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具体是否适用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其五,该条只适用于多人死亡情形,不适用于多人残疾的情形。
同命同价原则是什么
同命同价原则是指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 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同命同价是什么?
同命同价是相对同命不同价来说的。
“同命同价”指的是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我国5月1日起全域实现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如何看待这一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4月27日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确立从2022年5月1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由原先的城镇区别的赔偿改动为统一选用城乡居民规范测算。这一改动在大幅提高农村百姓受害人可得赔“两金一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用)金额的与此同时,也意味着在我国产业生态圈将进到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时期。
民事案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义务纠纷案件等30好几个案由。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下发通知,受权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规范城镇统一试点工作中。
广东是第一批进行这一试点的省区。新闻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掌握到,自2020年1月1日试点进行至今截止到2021年10月31日,广东各个法院共审理采用人身损害赔偿城镇统一标准审判的案件38497件,审结32374件。
在一宗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义务纠纷案件中,受害人李某某是农村百姓,安全驾驶摩托与别人驾车的摩托撞击丧命,受害人担负安全事故主次义务,受害人身亡时61岁。2018年,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以外)城区与农村百姓平均人均收入各自为42066块和17168元,前面一种为后面的2.45倍。一审法院依据那时候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条文的要求,宣判其直系亲属可以取得的死亡赔偿金为17168元/年×19年×60%=195715.2元。二审法院依据试点工作标准,宣判其直系亲属可以取得的死亡赔偿金为42066元/年×19年×60%=479552.4元,赔付额度提升了283837.2元,是改制前的2.45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余洪春说:“试点工作中进行至今,在采用人身损害赔偿城镇统一标准审判的案件中,总体展现出被告方对‘两金一费’赔偿异议降低、对于‘两金一费’赔偿起诉的案件降低、有关案件总体服判息诉率升高、被告方积极执行赔偿责任率提高、因赔偿问题致使的信访案件总数显着降低等特性,大幅缓解了双方的质证工作压力和审理工作人员的证据调查劳动量,完成了公平维护受害人人格权、健康权的总体目标。总体来说,多方被告方意见反馈优良。”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传出受权进行试点的通告后,广东、天津等大部分省市“一步到位”在产业生态圈全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进行试点,辽宁、重庆等极少数省市在一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进行试点,贵州、宁夏等极少数省市在局部地区进行试点。现阶段,在我国仍有极少数地域未完成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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