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诉(直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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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检察院直诉是什么意思
- 2、什么是直诉
- 3、公安局为什么要走直诉
- 4、公安直诉的前提条件
- 5、刑事案件直诉是什么意思
检察院直诉是什么意思
“直诉”是指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后,直接写起诉意见书时一并报起诉科,不通过批捕环节,实践中称直诉,一般是指判缓刑的当事人。一般来说,这些案件都是案情简单,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危害程度不大,不需要羁押,可能会被判处缓刑的案件。具体程序是:公安机关在侦察完毕后,直接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同时将案卷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由后者向法院提起公诉。实践中直诉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审查之后认为没有逮捕必要决定不予逮捕,进而移送起诉;二是公、检两机关经过事先充分的协调与协商,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遇到符合直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经提请批捕程序而直接将其移送起诉。例如危险驾驶案件一般适用直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什么是直诉
直诉是直诉案件的简称,是指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不采取强制措施逮捕嫌疑人。《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直诉属于公诉案件,但一般属于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直诉的特点是不采取逮捕措施,但仍需经检察院审查起诉,或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直诉案件一般为轻微案件,在调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与受害人达成理解的,一般不得起诉或者从轻量刑中获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工作规范》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以下简称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书面意见退回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以及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要求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
公安局为什么要走直诉
公安局走直诉是因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没有被批准逮捕而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称为“直诉案件”。一般来说,这些案件都是危害程度不大,情节轻微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公安直诉的前提条件
法律分析:直诉,又称“不捕直诉”,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尚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指公安机关对于轻罪的犯罪嫌疑人不经提请批捕程序直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轻罪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移送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通常来说,公安直诉的前提条件为: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
(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三)犯罪嫌疑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刑事案件直诉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直诉判刑。直诉案件是指,案件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公安机关认为情节轻微而采取取保候审,侦查完毕后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般来说,这些案件都是案情简单,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危害程度不大,不需要羁押,可能会被判处缓刑的案件。
具体程序是:公安机关在侦察完毕后,直接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同时将案卷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由后者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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