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意见书(公诉意见书在论证部分结束后,应归纳概括阐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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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公诉意见书包括哪些内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公诉意见书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第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第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第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第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公诉意见书书写的注意事项: (一)首部 1.写明标题,即居中写文书的名称。 2.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案由。先写被告人姓名(被告人为单位的写其名称),后写案由(即起诉书认定的涉嫌罪名),最后写起诉书的编号。此三项内容不必宣读。 (二)正文 1.抬头,亦称唿告语。根据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写,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或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根据新格式规定,此段文字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衽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3.根据新格式规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1)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3)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关于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内容是否需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4.结束语(小结全文)。其文字表述为:“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意见书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代理词,是公诉人对被指控人犯罪行为、量刑情节、刑事处罚等方面的一个阐述,法官在进行判决的时候可以适当参考公诉意见书的内容。各位需要注意,公诉意见书并不是每件案子都有。
起诉意见书和公诉意见书的区别
一、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的区别有哪些
1、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上的不同。公诉意见书是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起诉意见书是法律应用写作中常用的文种。依法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具有区别罪与非区别罪,保障是犯罪人受到法律追究的重要作用;
(2)写作方法不同。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法庭调查】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二、公诉意见书的特点有哪些
1、总结性。公诉意见书最重要的功能是对案件作出总结;
2、论证与解释性。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最突出的区别之一,起诉书是叙述性和确认性的,而公诉意见书则应当具有论证性和解释性;
3、补充诉求性。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的基本法律文件,对案件基本事实和犯罪性质的指控变更以及对指控事实的补充,须纳入庭审调查范围的,应当采用变更、补充起诉书的方式,而不能用公诉意见书作变更和补充;
4、宣传教育性。检察官发表的公诉意见书无论其是否包括专门的法制教育内容,均具有突出的宣传教育性。
林森浩案件公诉意见书
林森浩案件公诉意见书,全文如下:
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对法庭审理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支持公诉,履行法律赋于检察机关的职责。
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是发生在本市高校校园内,一起罕见、而又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的恶性犯罪案件。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听取了鉴定人的出庭意见,宣读并出示了与本案有关的各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法庭调查的结果表明,起诉书指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为方便合议庭评议,并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对本案主要争议的三个焦点,
第一:被害人黄洋的死亡是不是林森浩投毒行为造成的;
第二:林森浩投毒的目的是为了伤害黄洋的身体健康,是开一个玩笑还是为了杀死黄洋;
第三:林森浩为什么要杀死黄洋,他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
公诉人就这三个焦点发表三点公诉意见,阐述公诉机关的主要观点和依据, 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参考。
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杀害黄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林正视公诉人之后,将头深深低下,上身动了动)
归纳这些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从9个方面可以向我们深刻全面地揭示和证实被告人林森浩是怎样采用投毒的方法故意杀害被害人黄洋的犯罪事实。
这9个方面是
(林抬起头,眼睛向下看,表情严肃,右脚动了一下):
林森浩目睹吕微微将剧毒物二甲基亚硝胺存放在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的柜子里,吕微微等证人证言、相关的购物发票、有关的登记记录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在2011年与吕微微合作进行动物肝功能实验时,他清楚地知道吕微微向天津的出产方购买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而且明确地知道吕微微在做完实验后将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试剂存放于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实验台下方的柜子里。
林森浩亲身参加用上述剧毒物做动物实验的过程,他熟知该剧毒物的毒性,以及实验所需的 动物建模剂量。
上述证据证明,林森浩于2011年和吕微微等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了大剂量作用于实验大鼠的动物肝功能实验,目睹了部分实验大鼠经注射二甲基亚硝胺以后,因急性肝功能衰竭而死亡的结果和过程,林森浩并据此撰写了多篇学术论文。
林森浩在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中对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实验大鼠经注射二甲基亚硝胺后死亡的情形及经过做了明确详细的阐述。
林森浩在作案前取得了上述剧毒物,吕鹏的证人证言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下午2时许,以取手套等实验用品为名,从吕鹏处取得钥匙,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内,取出吕微微存放在内的装有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
林森浩将上述剧毒物带回了自己的寝室,并趁室内无他人之机,将这些剧毒物注入到寝室内的饮水机中。
盛磊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录像,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携带上述剧毒物回到自己与黄洋合住的421寝室,此时,同住一室的黄洋外出 ,另一室友葛俊琦已于2013年3月29日离校回家未归,林森浩趁室内无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寝室饮水机中,尔后外出,将注射器、试剂瓶等一一丢弃。
林森浩在场时,黄洋喝下被注入了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就诊、直至死亡。
吴鑫明等证人证言、黄洋的病历资料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2013年4月1日上午,林森浩、黄洋同处一室时,黄洋喝下已被林森浩注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后即发生呕吐,中午即去中山医院急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前往中山医院就诊,并留院,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转入外科重症监护室急救,此后,虽然医护人员全力抢救,黄洋仍于4月16日不治身亡。
相关鉴定报告证实,黄洋死因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吴鑫明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案机关物证检验中心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情况说明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在黄洋使用过的饮水机、饮用水桶出水口封装盖、饮水杯、以及黄洋2013年4月4日上午6时以后排出的尿液中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份,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
林森浩投毒后频繁上网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味道、如何检测等信息内容。
计算机司法鉴定机构从林森浩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恢复的上网原始记录和对应的网页内容显示,林森浩投毒以后即于2013年3月31日18时25分以二甲基亚硝胺味道为关键词上网百度,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基本特性,该网页显示,二甲基亚硝胺系高毒类化学物,吸入、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可能致死,同年4月1日18时起,至4月7日18时止,林森浩频繁上网查询关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后如何确诊、如何鉴定,能否检测出该物质的信息等等内容,反映出林森浩犯罪后寻找掩盖其犯罪行为的方法借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急迫心情。
(林低头)
林森浩被揭露并归案的过程,自然、正常。葛俊琦等证人证言、黄洋的病历记录、公安机关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林向右微低着头并抬左手摸鼻根部左侧,连续挠抓了几次)
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因为林森浩投毒所用的二甲基亚硝胺相关案例极为少见,投毒手段又较为隐蔽,黄洋4月2日就医后因无法确诊真实病因以及毒物,病情迅速恶化。
其间,黄洋室友葛俊琦得知黄洋系肝中毒表现,便回忆起室友林森浩曾做过动物肝功能实验,遂上网查询林森浩的相关论文,得知林森浩曾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动物的肝功能实验,葛俊琦遂告知黄洋的师兄孙希才,之后,黄洋的学友王欢、刘全等人想方设法购得二甲基亚硝胺试剂,于同年4月10日
(林抬起头向前方看了一下,微晃后又低下头,上身微弓)
送到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而确定了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在今天的法庭调查过程当中,辩护人指出,提请法庭注意,将上术证物送检的是证人而非侦察机关
(袁在此清了清嗓),
借以要求法庭甄别这些证物鉴定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公诉人在这里就这个问题表达三个立场:
第二,上述黄洋的学友、师长因为黄洋中毒而想尽一切办法,努力寻找黄洋中毒的真实病因,真实原因,他们做的这一些
(林抬右手用食指挠右脸下方部位)
行为,这一些动作,既符合正义,也符合每一个人民群众他的道德,像本案这样的投毒案件,正是因为有了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本市公安机关才得以迅速侦破本案。
避免了被害人死亡而被告人逃之夭夭这样的行为发生。
第二,我们认为参与送检的这些人他不是普通的人,他们都是医学的硕士研究生、医生,他们送检的整个过程符合基本的医学规范,也符合基本的医学常识。
第三,根据今天调查的出示的所有证据证明,在他们送检取样、送检鉴定的过程当中,没有任何可以提出疑问的地方。请法庭记录在案。
正是因为人民群众在侦破本案过程中的勇气和力量
(林抬起头直视前方),
公案人员接到报案以后迅速地展开侦破工作,并且于4月11日两次对被告人林森浩进行了询问,林森浩矢口否认,直到次日凌晨,公案人员在查询林森浩的笔记本电脑时发现林森浩在案发前后,曾多次上网查询有关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味道、如何检测、如何鉴定等内容后,确定林森浩系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对林森浩予刑事立案,并刑事传唤,林森浩然自此以后才逐步地供述了投毒犯罪事实。
(1:41:29)
被告人林森到案后,直到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对起诉书指控其故意投毒杀害黄洋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
他供述毒物的来源,投毒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结果,以及作案后多次上网查询剧毒物的味道、如何检测等具体犯罪经过的情形,与已经查明的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属实。
经过庭审质证的上述九个方面的事实,证据证明,本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应当予以认定,并据此追究被告人林森浩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林森浩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必然造成黄洋死亡的结果,而决意实施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林森浩的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林森浩到案后对其投毒致黄洋死亡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但林森浩一再辨称,他投毒的目的只是为了整一整黄洋,只是为了让黄洋吃一些苦头而不是为了杀死黄洋,他认为黄洋中毒以后,经过治疗会慢慢自行恢复的,所以黄洋死亡的结果是他投毒时没有想到也不愿看到发生的结果 。公诉人认为,林森浩的辨解,与本案庭审已经质证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是完全相悖的。
1、林森浩对他投毒使用的二甲基亚硝胺会造成人的肝功能衰竭并死亡的毒性是充分地了解的。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复函,这份复函中明确地表示,二甲基亚硝胺被列入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实验动物可以经消化道、呼吸道迅速吸收,吸收后,二甲基亚硝胺及代谢产物在人体内广泛分布,在动物和人体内代谢基本相同,它的主要危害为可以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林森浩亲手做过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的动物肝功能实验,做这项实验的实验者还需要按照一千克实验大鼠只能使用50毫克二甲基亚硝胺的建模剂量,对二甲基亚硝胺进行配比稀释,因为超过这个剂量,实验大鼠被注射后会迅速死亡,这个剂量的要求,这个致死的临界点,林森浩是清楚地知道的,根据吕微微的证词,在第一次配比的时候,因为计算错误,导致注射用的二甲基硝胺浓度比建模剂量高了十倍,注入第一只大鼠后,那只大鼠便迅速死亡,而林是在场目睹的,林森浩 在提审的时候对这一节的情况他也予以了确认,而且林森浩后来也是按照这个标准的建模剂量注射了七十只大鼠,尽管没有超过50毫克/千克这个剂量,仍然有十只大鼠因为被注入二甲基亚硝胺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而死亡。
我们知道肝脏是人体维持生命最重要的器官之一,肝功能的损伤、衰竭往往必然导致人的死亡,这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他都是基本常识,林森浩的硕士导师丁红陈述,N二对人或动物的肝脏会造成很严重的损伤,肝脏会很快地硬 化,具体的剂量是有有关文献资料可以查的。一般都是按照人或动物的体得来计算,林森浩是具体做实验的人,他对于多大的剂量会对肝脏造成多大的损伤肯定是清楚的,否则实验是不会成功的。
剂量大动物会立即死亡,剂量小了对动物肝脏没有损伤效果,所以,是否能熟练地控制剂量的使用对于这个实验的成败很重要,结果林森浩实验成功了,二甲基亚硝胺会对人体肝脏造成严重损害,因为他破坏生物细胞机理是相同的。
林森浩作为一个在读的成绩优秀的医学硕士研究生,他的导师说,他应该明白这个道理。
林森浩执笔撰写的多篇论文,及其他所写的硕士毕业论文中,他对二甲基亚硝胺造成肝功能损害的毒性,他有着明确而有详细的描述和分析,林森浩在攻读医学硕士期间,根据他参与的上述动物实验的经过和结果,他执笔撰写了《适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多篇学术论文,发表于《中化肝脏病》杂志等权威医学核心期刊,并将上述实验及其相关论文内容作为其2013年3月完成的硕士毕业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他题为《超声弹性成像评价肝纤维化的实验及临床研究》的硕士毕业论文等文章中,林森浩明确地写到,二甲基亚硝胺是一种具有肝毒性、基因毒性和免疫毒性的化学物质,它进入肝细胞经微粒体代谢生成乙醛,引起肝细胞损害,同时产生活化的甲基,使核 酸蛋白质甲基化,导致肝细胞坏死,造成肝细胞坏死、再生、坏死而导致纤维化,由此可见,林森浩对二甲基亚硝胺的基本毒性以及它能够导致生物体肝功能衰竭直至死亡的认知是明确而又清楚的。
公诉词和公诉意见书一样吗
有区别。公诉词是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写的。公诉意见书是由公诉人当庭直接宣读的,内容是起诉书的展开,是直接对案件进行评论和定性的文书,是不交给法庭的,读完就结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寻衅滋事罪公诉意见书如何写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153条之规定,受本院检察长指派,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濮XX寻衅滋事一案支持公诉,现发表以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本案被告人濮XX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依法围绕 犯罪构成要件 依次出示了被告人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由侦查部门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在法庭上亦经过举证质证,并被法庭记录在案,公诉人认为本案证据来源 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内容真实可靠,出具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濮XX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其本人在侦查阶段有过供述,且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相互佐证,具有一致性。被告人濮XX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的原因、情节、社会危害等方面,确实充分的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构成了完整的有罪证据体系。因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濮XX的行为,已构成 寻衅滋事罪 ,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濮XX在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经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美国驻华使馆周边非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起哄闹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濮XX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濮XX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犯罪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作出适当的刑事处罚。
合同诈骗罪公诉意见书要怎么写
您好:
合同诈骗罪公诉意见书范本如下所示:
你好,合同诈骗罪公诉词如下,您可以参考: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一案,今天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检察员***受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经庭审调查,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和**的犯罪事实,在起诉书中已明确认定,并为今天的法庭调查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不需再加论证。但是为了更加充分地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提请法庭对被告给予严厉制裁,以保护公私财产,有必要对本案作进一步论述。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欺诈方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虚构就是捏造不存在的某种事实骗取被骗人的信任。所谓隐瞒事实真相,就是对被骗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被骗人知道就不会把财物“自愿”交与被告人。被告人马梓淇和被告人樊丽以养鹌鹑为之名,行诈骗之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受到法律制裁。 针对被告人***公诉方发表下列公诉意见: 第一, 辩方所称被告人***的本意是为了带领当地人民发财致 富,但其租场地诱惑当地村民养鹌鹑,并且承诺高价回收,就充分证实了,被告人从一开始就是计划好要实施其诈骗行为了。
第二, 被告人***在逃跑之时打电话给***说让他拿着钱逃跑也 充分证明了其骗取他人财产之实。 第三, 证人***提出,被告人***在养鹌鹑的这几个月并未与公司 其他人进行联系,可知,这个公司其实就是个空壳,是被告人***用来欺骗村民的幌子。 现针对被告人***公诉方发表下列意见: 第一, 被告人***在本案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帮助***养鹌鹑, 制造假象来欺骗当地村民来养鹌鹑。 第二, 被告人***自始至终知道被告人***养鹌鹑的真实目的, 却从未制止过,可见其也是同意诈骗的。 第三, 当眼见鹌鹑就要长大,在被告人***的吩咐下也逃跑了。 因此其行为在整个过程中起着尤其重要的作用。 被告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以诈骗罪论处,且被告人马梓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和被告人***正值年轻有为的时期,应该靠自己的双手去创造财富,而不是去欺骗那些善良,淳朴的村民。那一万多元钱也许是那些当地村民一年甚至两年的收入,却被利益熏心的两个被告人所骗。 在审查本案的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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