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案例大全(社区邻里纠纷案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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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调解案例
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在生活中邻里纠纷往往是由于人们之间的理解和沟通不够,相互之间缺乏谅解礼让,所产生的摩擦 2011年5月,XX社区盘西组居民庄春花与庄永华就两家相邻巷子砌墙一事,发生了矛盾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由口角很快发展到动手。庄春华说这条巷子经常有污水流淌,现在整治酷夏天气炎热,每天都会有阵阵恶臭散发出来,影响了自己家人的生活。于是庄春华未和隔壁庄永华商量便在在巷子里起了到隔墙。这一下污水是进不来了,但引起邻居庄永华的强烈反映:你怎么有权随便砌隔墙自己独用?这不成了你自家的巷子了吗?双方很快发生争吵并动起手来,庄永华阻止庄春花继续砌隔墙。
庄春花向XX街道XX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了情况,请求法律帮助。XX社区调解委员会给予了接待,并及时介入调解。调解人员先到现场勘察,并向其他居民和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庄永华说:“我也不是没事找他家麻烦,这个巷子是公共的小道路,她凭什么把它围起来?成了她一家的吗?”社区调解人员针对庄永华提出的问题征询庄春花的意见,问她想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没想到庄春花脱口说:“还能怎么办,他打我也打了,骂我也骂了,我岂不是白吃亏呀?现在谁怕谁啊!”调解人员严厉地说:“现在是法治国家,你说的是不对的。还有,举国上下都在建设和谐社会,邻里之间互动友爱是一种美德的体现。古人都晓得远亲不如近邻,你们怎么不明白呢”。并耐心开导她:“第一火气不要大,第二要讲法,第三要讲德。你耐心地听我讲,污水引发的恶臭,影响了你正常的生活;你可以跟隔壁商量下怎么解决而不是什么也不说就自作主张的忙活起来。还有违章砌隔墙有两个不对:第一是违章,第二是占为已有,走道是公用的,不能设障。你的要求是合理的,是为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但行为却是违法的,要纠正。他虽然动手是不对的,但是你也有不对的地方,所以双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才能解决问题。
通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开导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一、围墙南至前门小屋,北至庄永华房屋卫生间窗户北侧50厘米处,墙高不超过2米。二、北侧围墙尽头处由庄春花安装一扇门,庄永华同意在自家房屋墙上打一门栓插孔。门锁钥匙各人一把,出入时通知对方。三、建围墙及门的费用由庄春花负责,所有权属庄春花,双方签字后生效。
在社区平时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着社区安定。其实邻里纠纷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为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通行、通风、采光、卫生、噪音和互不干扰等相邻关系。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布在我们城市的大街小巷,贴近我们的生活;人民调解工作人员是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了解我们的生活。邻里纠纷也就那些小事情,不至于闹的你死我活的,更不至于闹上法庭,而人民调解就很快捷方便的满足了居民的需要,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促进了社区的健康与文明,是基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邻居之间的争议,排水沟问题?
相邻权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被告只能是邻居,村委居中调停无法成为适格被告。另,如经村委调停已经达成书面协议,寄希望诉讼推翻则有一定困难。
如果现在邻居的情况可以直接排水,那么有权利不让再走自己家的土地。
以协商方式解决相邻权问题相对会比较好,一来双方可以征求双方意见把事情做得双方都满意,二来以后有矛盾也不至于全部怪到另一方,最后还可以增进邻里感情。
扩展资料:
相邻权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被告只能是邻居,村委居中调停无法成为适格被告。另,如经村委调停已经达成书面协议,寄希望诉讼推翻则有一定困难。此外,因对纠纷情况不了解,无法帮你确定诉请类型,但从你叙述看,大体应是排除妨害等类型。
在农村地区,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比较常见,化解相邻关系纠纷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传统任务。这类纠纷看似平常,但如果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其后果将很难预料,往往会引发群体性械斗、民转刑或上访案件。
调解纠纷过程中,始终注重一个“法”字,向当事人讲解依据的法律法规,让当事人意识到,遇到纠纷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不能意气用事,否则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始终注重一个“情”字,讲邻里之间的友情,讲朋友之间的交情,讲调解过程中的真情,向纠纷当事人宣讲邻里之间以和为贵的道理,教育劝导当事人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多些关爱,少些冷漠。
参考资料来源:东港市人民政府——案例四、邻居之间相邻排水通行纠纷案例
小区内邻里纠纷如何解决呢?
可以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代表出面和养宠的邻居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报警,还是不听劝导,可以联合其它受影响的邻居一起起诉,如果因邻居饲养宠物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宠主赔偿。
具体案例:在小区共有部分私自搭建饲养家禽,影响小区整洁环境,影响邻居正常生活。
4位邻居以排除妨碍为由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拆除私搭平台、构筑物、鸽子窝、狗窝、鸟窝,恢复原状,同时要求王先生在小区范围内书面赔礼道歉。
邻居们在起诉书中称,2006年11月以来,王先生利用其所居住的居民楼共有部分的楼体闪檐和外墙面,在窗下的南面、东面、东北面部位私自搭建平台,并焊接铁笼子形成构筑物。然而令人难以接受的是,王先生在其扩大的面积上养狗、养鸡,甚至养鸽子、养鸟,并堆放杂物,导致楼下堆满粪便,恶臭难闻,致使邻居们常年不能开窗户,极其严重地污染小区环境、滋生病菌、传播疾病、损坏建筑物外观。
邻居们表示,王先生饲养动物的行为严重地污染了小区环境,并严重干扰邻居的生活且败坏文明风尚,破坏防治甲流工作。同时,王先生的行为违反《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小区文明公约。经周边居民、街道居委会、城管执法队、区政府、物业公司多次对被告劝阻和批评教育,王先生仍然拒绝,故邻居将王先生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饲养动物之权利不得滥用
饲养动物供个人娱乐消遣或者生活生产这些并不能非议,但是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其饲养的动物伤害他人、扰民滋事甚至污染环境,这就不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个人的事了。
本案中王先生利用其所居住的居民楼的共有部分,私自搭建平台等构筑物,并在该自行搭建的平台、铁笼中饲养动物、堆放杂物,导致楼下堆积动物粪便恶臭不堪,邻居因为王先生的行为常年不能开窗,这严重影响了邻居们的生活秩序。
居民楼的公共部分本来属于所有业主共有,不得随意由私人侵占私用,王先生无视其他居民的权利私自占用其居住的建筑物共有部分,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饲养动物、堆放杂物,不但对王先生居住的小区环境卫生造成破坏,而且对小区居民生活的安全性也造成损害,这也是不尊重社会公德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因此邻居们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王先生主张权利,要求其拆除私自搭建的平台等构筑物,不得在公共场所饲养动物、堆放杂物,如果因王先生在本案中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赔偿。
饲养动物、管理动物在给动物的饲养人带来生活上的娱乐或者生产上的方便的同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尊重社会公德,应当严格履行一些必要的义务与行为规范,不得给他人生活带来不便,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充分考虑他人的利益,更加科学合理地饲养、管理动物。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创造出一个更为和谐的社会秩序
邻居的摄像头能拍到我家院子,感觉隐私被侵犯,怎么样才能让他们拆除?
邻居的摄像头能拍到自家院子,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是不妥的,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邻居在帮自家防盗的同时,可能自己总会感觉有双眼睛盯着自己家,十分不爽。既然是邻居,尽量还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一、妥善处理邻里纠纷
邻居在安装监控摄像头时,将别人的院子纳入监控范围,可能是失误,也可能是出于“好意”,没有意识到给别人带来的不便。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婉转地给邻居进行提醒。如告诉邻居说,兄弟,天热了,你嫂子有时穿衣不注意会到院子里来,免得尴尬,你调整一下摄像头角度吧。
邻里关系正常时,这些都不是事。双方关系紧张时,可能就会引起纷争。不想让他干的事,他可能故意去干。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请社区组织或者警方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排除防碍。
二、隐私权介绍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防御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与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 。隐私权的常见类型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秘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随着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公众越来越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相关立法也日益增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三、因摄像头引发邻里纠纷案例
隐私权的概念大家都清楚,具体现实生活中,隐私权边缘在哪里,法律没有、也无法进行明确。社交关系越亲近的人,越容易引起隐私权纠纷。随着监控摄像技术在公众生活中的普及,因此引发的邻里纠纷也在增加。这主要是大家明白隐私权的概念,有了强烈的维权意识,却很难把握隐私权的界限造成的。别说老百姓不知道,有时连法官也把握不准。今天,我们就以两个真实案例,给大家聊一下邻里之间的隐私权问题。
(一)安装在自家门上的摄像头,能拍到邻居人员进出,算不算侵权?
黄大叔与李大爷是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门挨门的邻居。黄大叔的门锁两次被人破坏,十分生气,就在自家门上安装了监控摄像头,想找出搞破坏的人。李大爷认为黄大叔的摄像头虽拍摄的是楼道公共空间,也能拍到自家人员出入情况,像有“特务”每天都在监视他家,心里十分的不爽。李大爷要求黄大叔拆除,黄大叔认为李大爷无理取闹,就不理他,双方就此引起纠纷,找警察也没有调解好。李大爷一怒之下将李大爷起诉到了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大叔家的摄像装置摄像范围是公共走廓。公共走廓属于公共活动区域,公民在该区域的行为具有公开性,因此黄大叔并未侵犯李大爷的隐私权。虽说摄像能拍到李大爷家的人员出入情况,黄大叔也没将这些内容外传,因此也没有侵犯李大爷的肖像权。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李大爷的诉求。李大爷心想,理好像是这个理,事情咋就感觉这么别扭呢?如果我天天蹲在别人家门看,什么也不做,别人也不会愿意,对吧!李大爷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的没错,也驳回了李大爷的上诉。李大爷还是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大叔在自家住宅大门安装的摄像监控装置虽出于自我防护,但该装置可以完整监控相邻住户李某出入住宅全部情况,记录和存储李某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李某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后果,应视为民事侵权。黄大叔在采取保护住宅和财产安全措施时,未能善尽注意义务,导致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李大爷主张黄大叔安装摄像监控装置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认为监控摄像装置拍摄范围属于公共活动区域,公民在该区域的行为应具有公开性,以此判定黄大叔的行为没有侵权错误,应予以纠正。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限期责令黄大叔停止摄录李大爷进出住宅信息的行为。本案例没有详细介绍,有兴趣的朋友可自行查阅,案号:(2016)粤民再464号。
(二)摄像拍摄邻居阳台,是否侵权?
这是发生在常州的案例,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老汤与老戴是老邻居,老汤怀疑老戴往楼下扔垃圾,就对着老戴家的阳台安装了一个摄像头,为此老哥俩闹起纠纷。因为这个摄像头的事,吵架、找警察、找社区,打了行政官司,打民事官司,打了一审打二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汤的摄像头仅拍摄到了老戴家的露天阳台没有拍摄到室内,老汤的行为是为了维权而安装,且影像没有外传,对老戴不构成侵权,驳回老戴要求老汤拆除摄像头的诉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老戴及其家人在其房屋北侧阳台活动的信息属于私人生活信息,系老戴及其家人的隐私权益,受法律保护。老汤为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为高空抛物取证而安装监控装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案涉监控装置具有自动摄录、存储功能,可以完整获取老戴家人在北阳台活动区域中的全部信息,且老戴通过报警、投诉、多次诉讼等方式,强调其房屋北阳台活动区域中被监控摄录的极度反感,但老汤仍坚持这一做法,老汤对老戴已经形成侵扰,影响其正常生活,超出了合理限度,老汤的该行为已经构成对戴苏扬隐私权的侵犯。据此,判令老汤限期拆除摄像头。本案例引用: (2020)苏04民终3409号
写在最后:
看到后边两个案例,大家有何感受。邻居之间发生纠纷,没有动粗动武,使用法律形式来解决的方式应当赞许。为了一个摄像头,邻里之间打了几年的官司,费力耗时又浪费公众资源,是不可取得的。邻里之间相处应当彼此尊重,相互理解。相处得好了,形同家人互相帮助。相处不好,天天都会影响好心情。大家说,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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