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集合犯和同种数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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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是指什么犯罪
集合犯指刑事法律把困型同种的数个犯罪行为集合成为一个犯罪。在刑法理论中,可分为三种:(1)营利犯。即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同种的犯罪行为慧滚,依法律的规定仅构成一个犯罪。(2)常业犯。即无正当职业,而以犯罪所得作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准备或者已经反复实行同种类的犯罪行为。(3)惯犯。又称惯习犯或习惯犯。即具有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习惯的分子,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某一种犯罪行为。上述三种对集合犯概念的表述,共同表明集合犯具有下特点:第一,行为人客观上反复实施同种行为;第二,主观上具有反复实施同种行为的汪碧猜意思;第三,只成立一罪。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刑法分则条文设有明文规定,对集合犯,不论行为人实施多少次行为,都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刑法总论》第十二章【罪数形态】【法定的一罪】集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性质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集合犯与连续犯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1、连续犯: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反复实施了数个独立犯罪的行为而触犯了同一罪名。
2、集合犯:刑事法律把同种的数个犯罪行为集合成为一个犯罪手改。毕码判
二、特模歼点不同:
1、连续犯: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表现为必须具有连续性,行为与行为在时间上不能间隔的过久。
2、集合犯: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在时间上可以有间隔,即在行为与行为之间,不要求有连续性。
含义
中国刑法理论过去多注意研究惯犯,而对集合犯则少人问津。考虑到修订的刑法取消了惯犯的规定,而在刑法理论上,常业犯、常习犯、惯犯、职业犯、营业犯等包括在集合犯中,因此,刑法中集合犯的法律规定应当纳入研究的视野。但讨论集合犯,有必要首先考察和借鉴海外刑法理论中集合犯理论的论述。
集合犯与结合犯的区别有哪些?
一、集合犯 集合犯指刑事法律把同种的数个犯罪行为集合成为尺猛橡一个犯罪。在 刑法 理论中,可分为三种: (1)营利犯。 即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同种的犯罪行为,依法律的规定仅构成一个犯罪。 (2)常业犯。 即无正当职业,而以犯罪所得作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准备或者已经反复实行同种类的犯罪行为。 (3)惯犯。 又称惯习犯或习惯犯。即具有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习惯的分子,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某一种犯罪行为。 二、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 罪名 的犯罪形态。以上就是对集合犯与结合犯的概念,那么集合犯与结合犯的区别有哪些呢? 三、集合犯与结合犯的区别有哪些 集合犯,是指 犯罪构成 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知正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强盗 强奸罪 ,就是典型的结合犯,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对于我们来说无论是集合犯还是结合犯都是罪陵旁犯,都在破坏社会的和平和安全,而根据上文的解释我们也知道了集合犯与结合犯的区别有哪些?。也让我们了解清楚了集合犯与结合犯这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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