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生监禁(我国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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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死刑和终身监禁,你认为哪个惩罚更痛苦?
- 2、终生监禁和无期徒刑有什么区别
- 3、美国终身监禁是多少年
- 4、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具备哪些条件?
- 5、死刑和终身监禁哪个惩罚更加严,更加痛苦?
- 6、限制减刑和终生监禁的适用问题?
死刑和终身监禁,你认为哪个惩罚更痛苦?
死刑和终身监禁,你认为哪个惩罚更痛苦?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国家的人有不同的体验。由于国与国之间法律体系不同,最后案件的判决也大相径庭。在我国,刑事案件判决一般分为死刑、死缓、无期、有期、拘役、管制等。
在这里,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终生监禁制度。终生监禁制度是针对贪污罪犯的,如果构成贪污罪的犯罪分子,其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视国家人民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那么人民法院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对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终生监禁。即对该贪污罪犯判处死缓,死缓考验期结束以后转为无期徒刑,但是终生不得减刑、假释。也就是说,真的要把牢底坐穿。
在我们普通百姓的眼里,对犯罪分子最严厉的惩罚莫过于死刑立即执行了,然而实际上,比死刑更难受的是生不如死,限制一个犯人的自由,日复一日的重复昨天的事情,这样的事情一直持续到死亡,每天都活在忏悔中,我想这个惩罚也非常严厉。因为没有一点希望,看不到前方的路。每个监狱里面,都有好多十年以上甚至二十年以上的犯人,他们每天都在拼命干活,拼命挣分减刑,拼命找机会锻炼身体,因为在里面最怕的就是生病,因为真受罪。
从法律意义上说,死刑比无期徒刑更为严重。至于两者谁更加痛苦,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死刑和终身监禁哪个痛苦,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有的罪犯一些求死,那么不用说他们认为活着就是受罪,希望尽快执行死刑;而多数罪犯来说,“好死不如赖活着”,终身监禁也比执行死刑好。只要是人没有不怕死的。千万不能犯罪,监狱的滋味绝对不要受。
终生监禁和无期徒刑有什么区别
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主要有下的区别:
1、无期徒刑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被判处这一刑罚的罪犯可能终身服刑,相当于国外的终身监禁。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无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监狱里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前者只要无重大违规,服从监管,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减到13年。
2、刑法规定:服刑者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10年。
3、无期徒刑会因为犯人在狱中表现良好而减刑,而终身监禁却不会减刑,只能一辈子在监狱中度过。终身监禁的罪行会比无期徒刑的刑罚更重。
美国终身监禁是多少年
没有多少年这样的说法。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中,终身监禁是把犯罪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罚。一般适用于较严重犯罪。
理论上罪犯需在监狱被关押终身,但实践中通常被假释、减刑或赦免。
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在美国已废除死刑的州则成为最高等级的刑罚,严重谋杀罪一般都被判为终身监禁,罪行特别严重的或被判处连续终身监禁。
美国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是替代死刑的最严厉刑罚。
扩展资料:
英美法系国家的“终身监禁”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绝对终身监禁,是指对于某些犯罪一些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绝对终身监禁,法官没有任何刑罚选择权,比如英国的谋杀罪;
(2)裁量终身监禁,是指法官可以决定对于某些犯罪是适用终身监禁还是选择其他刑,大部分终身监禁立法采用此种方式;
(3)无假释终身监禁,要求罪犯必须服刑终身,不能适用假释,但允许减刑或赦免,美国和澳大利亚一些地方采用此种规定。
参考资料:凤凰网-增设终身监禁意义何在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具备哪些条件?
终身监禁具备的条件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可依法减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
终身监禁包括多种类型:
绝对终身监禁:对于某些犯罪一些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绝对终生监禁,法官没有任何刑罚选择权,比如英国的谋杀罪。
裁量终身监禁:对于某些犯罪终身监禁是选择刑,具体是否适用由法官决定。大部分终生监禁立法采用此种方式。
无假释终身监禁:要求终身犯必须服刑终身,不能适用假释,但允许减刑或赦免,美国和澳大利亚一些地方采用此种规定。
特点:
①只适用于贪污、受贿罪。
②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
③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罪犯,可依法减为终身监禁。
④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死刑和终身监禁哪个惩罚更加严,更加痛苦?
在我国最严重的刑罚莫过于死刑立即执行了,其次就是针对贪污犯的终身监禁,最后才是死缓。对于死刑立即执行,就是一瞬间的事情,让正义的子弹终结了一条罪恶的生命,一切都将归于平静。
终生监禁制度
终生监禁制度是针对贪污罪犯的,如果构成贪污罪的犯罪分子,其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视国家人民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那么人民法院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对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终生监禁。即对该贪污罪犯判处死缓,死缓考验期结束以后转为无期徒刑,但是终生不得减刑、假释。也就是说,真的要把牢底坐穿。
虽然终生监禁听起来非常残酷,一辈子都要在失去自由的状态下苟活下去,真的不如一死了之。但是,相比于死刑来说,终生监禁还是要“温和”得多。毕竟执行死刑以后,就真的什么都没有了,再也不能体会到生命的乐趣了,不要相信“十八年后又是一条好汉”的迷信说法。
死刑和终身监禁哪个更加痛苦
一、从生活平常理解角度出发:死刑即是死刑立即执行,而终身监禁就是无期徒刑。
二、从法律角度出发:
1.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缓刑执行期满后果,分为3种情况。
(1)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可决定贪污、受贿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2)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期限从死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之前羁押的不折抵。
(3)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院备案。
所以,如果死缓两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表现良好,那将不再执行死刑,会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将有可能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
2.终身监禁是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不是新设立的刑种。具体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也即是针对特定的贪污、受贿行为才会有可能出现终身监督的处罚。
如果不是贪污、受贿行为被判处死刑后也有可能因为确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为25年有效徒刑,而非贪污、受贿行为又不会出现终身监禁的可能性,只会出现无期徒刑的可能性;如果是贪污、受贿行为则有可能出现死刑和终身监禁的可能性,因为因贪污、受贿行为犯罪同时罪行极其严重即使减刑为无期徒刑,也将会不得执行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也即会出现终老监狱情况,也即是终身监禁。
限制减刑和终生监禁的适用问题?
1、限制减刑的适用(1)从适用对象上看,限制减刑只适用于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2)从限制条件上,限制减刑的条件“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来定”。(3)从法律后果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的罪犯的实际执行期应比被判处一般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更长。2、终身监禁的适用(1)从适用对象上,终生监禁只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2)从适用条件上,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第四款和《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终生监禁只适用于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论罪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形。(3)从法律后果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裁判决定终生监禁的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必须关押终生。虽然限制减刑和终生监禁在刑八之前从未出现过,法律界对它们的认识也只是基于域外的立法例子和司法判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终生监禁只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不是一种新设的刑种。刑法上对于限制减刑和终生监禁的规定,是对于现有刑罚制度的一种反思,有利于促进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