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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关系)

2025-08-04 19:16:21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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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怎么写

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指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指对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刑事诉讼中是指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有关的犯罪个人情况及犯罪后的表现。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解决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含事件和行为)以及当事人的身份及其相互关系。

刑事案件的证明对象:

一、犯罪事件是否确已发生,如发现无名尸体,首先要查明是正常死亡、自杀还是他杀。确定为他杀才属刑事案件。故意伤害,首先确定伤害程度,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确定为轻伤以上才属刑事案件。抓住卖发票的,首先确定发票的数额,发票数额在200张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才属刑事案件。

二、构成犯罪案件的事实和各种情节包括:犯罪人是谁。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和手段。造成什么具体后果。

三、有没有应当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情节如犯罪人是否累犯,强奸案的被害人是不是幼女、犯罪人是否未成年、是否自首、是否被胁迫参加犯罪。是否有立功表现。

四、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是惯犯还是偶犯。犯罪后是否潜逃,贪污犯是否积极退赃,对他人造成伤害后是否积极救治。是否得到被害人谅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范围,是指哪些事实属于证明对象。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当事人主张的具有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事实。该部分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1)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登记、合同签订等。(2)当事人之间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合同变更。(3)当事人之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合同解除、离婚登记、收养关系的解除等。(4)妨碍当事人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法律事实。如权利或义务主体丧失行为能力、不可抗力的发生等。(5)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的法律事实。如是否构成侵权的事实、一方主张赔偿另一方不同意赔偿的事实等。

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上意义的事实。比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的事实,法院对受诉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事实,某一审判人员是否具有回避情形的事实,当事人耽误上诉期间理由是否正当的事实,等等。

3、证据事实。证据事实是指那些证明证据本身是否客观、真实、合法的事实。如被提出的证明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的被告签名属伪造的事实;原告提出的证明被告向法庭提供的原被告间的谈话录音是原告采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而录制的事实,等等。

4、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国家法律对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而言属于司法认知的范围,因此,一般情况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存在及其内容,并不需要当事人加以证明。但对外国法、地方性法规,法官则未必了解,因此就需要当事人对此加以证明,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

5、不为一般人所知晓的经验法则。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根据《证据规定》,经验法则是否成为证明对象不能一概而论:属于日常生活领域内的经验法则,因为为一般人所知晓,因此无须加以证明,对于不为一般人所知晓的专门知识领域的经验法则则应当加以证明。

什么是证明对象

这些证据的提出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是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从本质上说这种主张又是直接与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或程序事实相联系的。所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仅是一种手段,是一种为了求得胜诉的手段。因此,所谓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具体地说,证明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案件的主要事实。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总是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相关联的。基于对权利、义务的认识分歧而产生的诉讼表明,权利义务暂时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诉讼过程的推进,目的就是要使这种不确定状态逐步明确,并借用法律的强制力使之付诸实施。证明的任务就在于要用证据查明当事人之间到底有无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如何?为什么权利义务人会出现分歧?分歧后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现状如何?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值得变更。谁真正享有权利,谁确实负有义务。按诉的种类分析,在确认之诉中,应重在证明当事人间是否存在某种权利义务;在变更之诉中,应重在证明当事人间是否存在消灭、变更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在给付之诉中,应重在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现状,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等等。 2. 民事案件的有关事实。民事案件的有关事实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二是指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前者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对于赡养、追索抚育费、扶养及损害赔偿案件就具有重要的影响,亟须加以证明。后者主要指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些事实虽不直接涉及实体问题,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不加以证明,就会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实体问题的正确解决,因而也属于证明对象。这类事实包括:(1)有关当事人条件的事实;(2)有关主管和管辖的事实;(3)有关审判组织形式的事实;(4)有关回避的事实;(5)有关审判方式的事实;(6)适用强制措施条件的事实;(7)有关诉讼期间的事实等等。 3.证据事实。证据事实是否作为证明对象,理论界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证据是证明手段,对证据事实本身的审查核实,归根到底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不能把证明手段和证明对象混为一谈。我们认为,认定案件事实,首先就涉及到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事实进行审查核实。《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查证属实”的过程就是证明过程。在审判实践中,是常把证据事实作为证明对象的,特别是遇到使用间接证据时,就更应把证据事实作为证明对象之一。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要求援引外国法律来解决纠纷时,该项外国法律应作为证明的对象。另外,我国地方性法规较多,审判人员不可能全部了解,如诉讼中涉及到地方性法规时,有时也会成为诉讼证明对象。

刑事诉讼法证明对象是什么?

刑事诉讼 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一)证明对象的范围 1、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包括: (1)有关 犯罪构成 要件方面的事实,可以分为:①犯罪事实是否发生;②犯罪行为是否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实施;③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④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包括危害后果与犯罪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有无刑事责任能力;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犯罪动机和目的等;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诉讼理论界为指导司法实践,将上述需要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法);何因;何果。 (2)作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4)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 2、程序法方面的事实包括: (1)关于回避的事实; (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 (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二)免证事实(不需要证明的对象) 免证事实一般包括司法认知、推定和自认三种。具体来说,在我国,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 法规 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