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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2025-10-07 16:36:56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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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仲裁有哪几种

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

机构仲裁,又称制度仲裁,是指依照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将争议交由一定的常设仲裁机构并依该机构所制定的现存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机构仲裁具有两大优势:一是它依据仲裁机构即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较为严格;二是它有现存的固定管理机构和合格可信的仲裁人员。机构仲裁已成为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主要仲裁方式。

2.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国内仲裁是指一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而由本国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国内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在属籍上的一致。

涉外仲裁是指争议主体分属于不同国家或争议的内容涉及不同国家的仲裁由称为国际商事仲裁。

3.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合法仲裁,又称依法仲裁,是指仲裁人依据一定的法律对纠纷进行仲裁。在依据法律上程序适用仲裁地法;在实体上允许当事人在涉外仲裁中选择适用外国法。

衡平仲裁又称友谊仲裁、友好仲裁,是指当事人经协商,授权仲裁庭不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而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和商业惯例进行裁决的仲裁。衡平仲裁的采用必须有当事人的授权,且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其他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是非中国国籍,就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案件,参照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在实际操作中与涉外案件完全一样。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不能协议放弃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六条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是非中国国籍,就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案件,参照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在实际操作中与涉外案件完全一样。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不能协议放弃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内商事仲裁的异同有什么

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有何异同点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第三者,即仲裁员或公断人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承诺自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越性:首先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具有解决争议的迅速性,具有必要的强制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具有司法裁判性质;具有国际因素的仲裁制度;不属于国际公法管辖,处理的是具有跨国因素的私人之间或私人与国家之间的商事争议;依据的主要是有关国内法;仲裁裁决可通过国内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

国际社会从20世纪初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法律文件。包括有《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这是目前国际社会在商事仲裁方面一个最具普遍性的国际公约。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签订(通常被简称为《纽约公约》)。该公约于1959年6月7日生效,共16条。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 这是目前国际社会专门规范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一个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