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律师(律师如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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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打官司是自己收集证据还是律师帮忙取证呢?
当事人自己应当积极配合律师,提供自己掌握的、能够搜集的证据材料,方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为应诉做充分准备。
对于一些需要律师出面调取或者当事人自己不方便取得证据材料,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调查取证,比如对方当事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信息的查询。
《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扩展资料:
规定
打官司原告举证的几种规定
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打官司
证据原件可以交给律师吗
证据原件最好自己保管,到开庭时直接交给法官,防止丢失。
大多数律师也不会要原件,他们也担心丢失。
如果当事人工作繁忙,当然是只能把证据原件交给律师了,但一定要求律师出具证明,确认收到了原件。如果丢失,可以证明是律师的责任。
律师的“证据思维”|律师思维之三
一
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客户来说他自己的法律事务,说别人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多次催告等。律师问他,有何证据证明催过了?他说,电话催的,有电话为证。问他怎么证明,他说他可以去电信部门打印他的通话记录。
其实,他弄错了,通话记录仅仅可以证明他与这个号码有过通话,但无法证明他通话的内容。“通话记录”与“催过”之间,有着N种可能,并不具有证明“催过”的唯一性,无法排他。
这种情况,说明了这位客户没有证据意识,更不要说证据思维了。
二
有个成语叫“雁过留痕”,用它的字面意思来比喻律师的证据思维,再恰当不过了:即使是大雁飞过去,律师也要为其留下痕迹!除非你将来永远用不到、永远无需证明这个事实,否则,将无法证明大雁曾经从这里飞过。
事先想到天空上会有大雁飞过,时刻准备着为它飞过“留下痕迹”,并在大雁飞来的时候,有办法留下事后可以证明大雁飞过的证据,还原大雁飞过的事实,让没见过的人相信这个事实。这就体现了律师的证据思维。
就象我在《律师“风险思维|律师思维之二”》中所提到的那样,谁也不能保证一个法律事务就永远不会出现不尽如人意的事情,所以一个法律事务需要事先做好风险防范。而这个防范,就是要根据法律事务的不同,从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事先留好、留足证据。
这个事先留好、留足证据,使自己做过的事情能够得以固定,在出现各种可能的风险时,能够在裁判者面前充分还原事实,让己方立于不败之地,这就是律师应当具备的证据思维。
三
体现在律师平时的业务中,律师为客户设计的法律文件,参与客户的法律行为,均应有利于留下“痕迹”,均应注重保存相应的证据,做到“设计有有预置,行动有记录,事后可证明”。
律师证据思维的关键不在于你提出来人家是否承认,而在于你拿出证据来,对方能否否定的掉。尤其在发生争议的时候,你主张了一个事实,就需要有证据予以证实,而不能依赖于对方的认可。因为证明的责任在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
所以,律师保存的证据,应当是事后对方无法否认的证据。比如对方签字盖章的材料,经公证的材料,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什么事实发生过的证据。
对于证据思维,甚至可以这样说,不能只看做了什么,要看你能证明什么。我们不能站在“上帝视角”去看待法律事实的证明,因为我们不是全能的,并不是我们说的话别人,尤其是裁判者一定要听。
在法律事实的证明上,我们只能用“凡人视角”去看待我们要面对的事件和行为,要站在庭审中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律师的角度去考虑做记录、“留痕迹”,存证据,以保证将来可以采用客观的方式向裁判者这样的第三方还原事实。
具体到律师业务中,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法律文书的设计层面,要有证据思维,二是执行层面,也要有证据思维。
四
设计层面的证据思维如何体现?
比如下面这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条款,就缺乏证据思维:
“建设至五层结束”“建设到第十层结束”这样的事 在竣工后 怎么证明?包括:到没到第五层?什么时候到的?到了之后有没有通知建设方?有没有以到了第五层为由要求付款?合同中都没有做出约定,仅凭合同无法保存相应的证据。
靠履行合同的人自觉收集证据?门都没有!即使写了怎么保存证据,实际操作的人都不一定能够按合同保存证据,在没写的情况下寄希望于操作中会补齐证据,基本属于天方夜谭。
到五层的时候,双方都看到“到五层”了,但如果等到最后工程验收后产生争议,施工方如何证明建设方没有按照约定进度付款?建设方如何证明施工方公司拖延了?他们都证明不来。法官如何判断?都没有证据,各打五十大板了事。
案件办完了,可是,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怎么保障?没有办法保障。原因就在于,双方都振振有词,但都没有证据,法官无法查明事实,只好置之不理,工期延误不管了,迟延付款也不管了,“原被告双方对工期延误、迟延支付工程款,均无证据证实”。
我把它做了如下改动:
这样改,是不是更有利于保存证据?
五
执行层面的证据思维,也有很多体现。比如,不能只保存法律文件,也要保存程序文件。
有时候有客户来咨询,我们问:你有没有给对方发通知?客户回答:发了。我问:怎么通知的?客户说:通知发给对方了,我这里没有。
我再问:怎么证明发给对方了?客户答:寄信。我问:有什么证明?客户答:邮局可以证明。我倒!
如象发催告函这种简单的事情,具备证据思维该怎么发?
催告函要制作多份,除了发给对方外,自己至少要留一份存档。
直接送达对方的,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需以前有过书面授权,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他有权接收的的材料),或者加盖公章。
邮寄送达的,要去邮局,发送特快专递,保存加盖日戳的特快专递回单,保存特快专递的收款收据……对方拒收,不要拆封,直接归档……等等。(关于如何送达请参考拙文《只需九步,完美邮寄法律文件 | 法律实务》,见微信公众号“今海瑞律师律师事务所”jhrlaw)
再比如,我们收到了对方的回函,不能只保存回函本身,也要保存其特快专递的信封。
因为一方面我们可以用其证明对方邮件寄来的时间等情况,还可以防止文件本身的瑕疵,比如有的回函上没有盖章。
六
证据思维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比如上面说的通知送达,就有一个有效送达地址、有效接收人、有效联系电话的问题。
你有通知向对方送达,他推脱说,搬家了,没收到。或者他说,这个人从我这里辞职了。或者邮递人员找他的人,拒绝接收等等。
具有证据思维的律师就可以事先做出设计:
如此设计,方便在产生争议的时候及时向对方送达异议、通知等材料,让对方无法拒绝,无处逃遁,只好乖乖就范,避免争议事项的久拖不决。
七
我想起苏轼的那首《和子由渑池怀旧》:
人生到处知何似,应似飞鸿踏雪泥。
泥上偶然留指爪,鸿飞那复计东西。
老僧已死成新塔,坏壁无由见旧题。
往日崎岖还记否,路长人困蹇驴嘶。
说到律师的证据思维,我给他歪改了一下,象不象在说要留存证据?
证据思维知何似,应似飞鸿踏雪泥。
泥上不忘留指爪,鸿飞也能留痕迹。
老僧已死成新塔,坏壁要能见旧题。
往日崎岖都有据,路长人困蹇驴嘶。
八
证据思维,源于证据意识,高于证据意识,非有缜密的专业思维、娴熟的专业技能、高超的设计艺术,无法做出精妙严密的设计。
要想在这个方面极致完善,占尽优势,还是要聘请专业的律师,让专业人士来帮助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律师查询哪些证据
律师凭律所介绍信和律师证可以调取到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公司的工商档案。工商局能查询到的档案包括:公司设立资料、公司变更登记、公司股东情况、公司出资情况等;
2、车辆档案。包括车主的信息、车辆的购买时间及金额等;
3、房屋档案。包括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产权人信息等;
4、人口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