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恶(涉恶寻衅滋事一般能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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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恶势力立案标准
一、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认定标准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
恶势力犯罪特征及认定标准
(1)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注意:人数较多,要求不能低于三人;“相对固定”指该纠集者或骨干成员必须参加至少两起八加三类刑事案件。
(2)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等,具有一定的多样性。
注意:八加三类案件界定的是案件范围。团伙的实施的案件原则上必须属于八加三类案件范围。另外,单一的抢劫团伙案件只有满足两个特定才给予认定;两个特定:特定地点指在学校周围抢劫或者车匪路霸;特定人员指针对学生的抢劫犯罪行为。单纯的卖淫团伙、吸、贩毒团伙如果不具有公开性和性质显著恶劣的条件,一般不予认定。多次(其中至少有三起构成刑事案件)采取暴力胁、滋扰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注意:“公开性”指的是三起刑事案件至少两起属于本条中的八加三案件范围;“至少三起刑事案件”可以是同个罪名。
(3)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威慑势力,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注意: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一个条件是团伙形成时间不能低于两个月,即该团伙第一个案件和最后一起案件之间的时间,必须是两个月以上。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义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如下特征: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期压、残害群众;
(4)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涉恶案件认定标准
属于涉恶的情况:1、恶势力为3人以上,纠集者固定。恶势力的别的成员,知道或应知道和别人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2年内,以暴力等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有2名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涉恶犯罪怎么处罚
涉恶犯罪处罚为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什么是涉黑涉恶?具体有哪些类型的件是属于涉黑涉恶的?
涉黑涉恶: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涉黑涉恶具体指的类型:
寻衅滋事;非法聚众赌博,开设地下赌场;组织、容留妇女卖淫;故意伤害致人受伤或致人死亡;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聚众斗殴等等事件。
扩展资料
几类涉黑涉恶犯罪解析
1、强迫交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 收购 公司、企业的 股份 、 债券 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4、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7、聚众斗殴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指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8、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9、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什么叫涉黑?什么叫涉恶?
涉黑一般是指和黑帮或黑社会有关联,因为黑帮和黑社会总是穿黑衣服,所以才叫涉黑。
涉恶是指与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有关联。
恶势力的基本特征
1、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2、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3、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扩展资料:
涉黑案例:
浙江余姚 59名涉黑团伙成员被公诉
2008年5月以来,以被告人毛新丰、韩国华、高福元为首的团伙成员40多人在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阳明街道、三七市镇等多处村庄内分别开设三个赌场,并均有专人持枪持械护赌,被告人毛华桥等10余人在赌场内发放高利贷谋利。
期间,各赌博场子之间发生利益纷争,继而引发各赌场护赌人员聚众斗殴并发生枪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6月12日,以毛新丰、韩国华、高福元、毛华桥等为首的涉嫌开设赌场、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等罪名的59名涉黑团伙成员被余姚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记者今日从该市人民法院获悉,此案正在紧张审理中。
检方审查查明,2008年7月至8月份,毛新丰伙同毛三君等人在余姚市某村河里以大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共抽头获利20余万元。
聚赌期间,毛华侨、华金焱、华焱明等10余人多次在该市某村毛新丰开设的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高利贷用于赌博活动(俗称“放高炮”),提供高利贷的数额合计达人民币110万余元,从中
非法牟利数万元。同时,张长有组织王树军、杨俊星、顾占英等人(以东北籍人为主)多次携带
一把仿真枪及大量管制刀具进行武装护赌,并从中渔利14万余元。同期,韩国华伙同韩江在该市另一村庄开设牌九赌场10余天,共抽头获利40000余元。
因担心赌场被他人冲击,韩国华等人也联系顾占英为其看护赌场,顾占英后伙同张长有、王树军、杨俊星等人携带抢支和管制刀具武装暴力护赌数日,共获报酬7000余元。
2008年5月至8月份,高福元(湖南人)伙同谢中辉、罗根祥等10余人在余姚市某村落开设赌场,纠集附近赌徒以“筒子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约20万元。王云涛、向远亮、陈先爱等20余人(均系湖南人)先后加入赌场,以放风、武装护赌或提供赌场服务等为业,非法获利数千元不等。
另外,2008年5月18日,顾占英等人携带枪支和管制刀具,向以高福元、谢中辉等为首的湖南人开设的赌场索要“红钱”时双方发生争执,谢中辉掏出随身携带的枪支开枪未果后,将顾占英等人的汽车玻璃砸破。
高福元等人害怕对方前来报复,遂纠集王云涛、向远亮、陈先爱等人,预备了砍刀、钢管等工具准备斗殴,顾占英等人重新纠集人员赶到后抢先开枪驱散上述人员,并将高福元等人开设赌场的台球摊及旁边小店砸毁。
此外,被告人张长有、高福元等人还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涉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恶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