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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什么意思)

2025-08-31 02:03:52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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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非诉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这些程序分别是怎样的?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普通程序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很不一致,划分的标准和种类也不相同。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督促程序,是指对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督促程序是督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的一种简便迅速的程序。

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间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采据无效。判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

扩展资料:

特别程序案例

秦某与钟某2012年登记结婚, 2016年6月,二人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6年12月,钟某母亲刘某向涟水法院申请对钟某从2016年1月1日起至申请日止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并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钟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涟水法院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判决钟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依据该判决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并撤销离婚登记。

秦某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原审司法鉴定程序中秦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没有在场,且钟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精神状态正常,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进行重新鉴定。

公示催告程序案例

2014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以票面金额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因B公司购货需要,又将该汇票背书支付给了C公司。

汇票到期后,该汇票的最后背书人E公司承兑汇票时被付款银行以该汇票已被出票人挂失止付为由拒绝承兑,遂将该汇票退回前手D公司,后各背书人按照背书顺序依次将汇票退回(退回顺序为:E公司-D公司-C公司-B公司-A公司-F公司-G公司-H公司),该票据最终被退回到H公司。

因票据被B公司退回给A公司,遂又向A公司追要货款。2014年12月26日,A公司又支付B公司20万元。2015年1月4日,经H公司向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法院下达裁定书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H公司又将涉案汇票邮寄给最后背书人E公司,E公司到付款银行承兑了该汇票。

现A公司认为原承兑汇票通过背书流转的业务单位的货款全部实现。B公司重复收取了A公司的20万元货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退还给A公司。

督促程序案例

2013年至2016年间,某县多家信用社以与农户的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该县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该县法院受理该系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支付令的条件,均发出支付令,并向农户送达。

2016年、2017年该多家信用社涉及五名原信贷员分别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刑事处罚,涉案数额中包括44户已发出支付令的农民的贷款。

2017年初,民事检察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了该批案件,因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的民事案件发出支付令显属不当,依法对44件支付令案件发出检察建议,法院均采纳了建议内容,对44件支付令案件裁定予以撤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特别程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督促程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适用辩论原则吗

一、督促程序适用辩论原则吗?

督促程序是不适用辩论原则的;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在整个程序过程中,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对质,不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的争议,也就没有辩论原则适用的余地。因此,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二、督促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1)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争议,它是依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发出支付令,不须经过法庭审理,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在整个程序过程中,没有双方当事人对质,不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争议。所以,它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程序。但是,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就不再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应另行起诉,适用审判程序处理。

(2)督促程序简便,无须答辩和庭审,仅依债权人申请为基础发出支付令,债务人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生效。此诉讼程序省时省力简便的多。

(3)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后,仅就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对债权的内容则不必进行实质性审查就可以直接发出支付令。

(4)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一旦生效,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效力。债权人可依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第二条 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期限。第四条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当事人不适格;

(二)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三)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

(四)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第七条 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第八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第九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第十条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督促程序的其他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有哪些共同特点

1、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对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就不能再适用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只适用于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几类特殊案件。一种是选民资格案件一种是非讼案件

2、督促程序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也叫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义务的特别程序。

主要范围仅限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债务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公示催告程序要经过两次申请,两次公告,

公示催告程序有以下几种:A宣告死亡的公示催告,B、排除土地所有权人权利的公示催告,C、排除各种债权人的公示催告,D、宣告证券无效的公示催告。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理解。

1.特别程序是法院审理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四类案件的审理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支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力的程序。

3.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或者申请被驳回,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

你院内高法(1993)51号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催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简便的程序,它只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又无争议的特定的债务案件。为使此类案件能够迅速得到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