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出台的法律法规(传统村落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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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
1、第四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明确村落自然景观环境保护要求,提出景观和生态修复措施,以及整改办法。明确村落传统格局与整体风貌保护要求,保护村落传统形态、公共空间和景观视廊等,并提出整治措施。
3、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4、综上所述:传统村落国家方面有经济上的补贴,有利于当地旅游事业的发展。【法律依据】:《古村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对古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5、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6、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加大传统村落保护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规定
第四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优秀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保护名录的中国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统筹指导,整体保护、兼顾发展,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村民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生态、经济价值,列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保持村落传统风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革命遗址的保护,弘扬“忠诚使命、求是挺进、植根人民”的浙西南革命精神,传承革命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传统村落应整体进行保护,将村落及与其有重要视觉、文化关联的区域整体划为保护区加以保护;村域范围内的其他传统资源亦应划定相应的保护区;要针对不同范围的保护要求制订相应的保护管理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法律依据:《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2019年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村落的保护,维护古村落传统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维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建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城墙的保护,维护城市历史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怀化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优秀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保护名录的中国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2、传统村落应整体进行保护,将村落及与其有重要视觉、文化关联的区域整体划为保护区加以保护;村域范围内的其他传统资源亦应划定相应的保护区;要针对不同范围的保护要求制订相应的保护管理规定。
3、第四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4、综上所述:传统村落国家方面有经济上的补贴,有利于当地旅游事业的发展。【法律依据】:《古村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对古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5、传统村落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防止千篇一律;坚持规划先行,禁止无序建设;坚持保护优先,禁止过度开发;坚持民生为本,反对形式主义;坚持精工细作,严防粗制滥造;坚持民主决策,避免大包大揽。
邢台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传统村落应整体进行保护,将村落及与其有重要视觉、文化关联的区域整体划为保护区加以保护;村域范围内的其他传统资源亦应划定相应的保护区;要针对不同范围的保护要求制订相应的保护管理规定。
第四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综上所述:传统村落国家方面有经济上的补贴,有利于当地旅游事业的发展。【法律依据】:《古村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对古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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