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义与法律(法与情的辩论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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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吗
情谊行为本身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纯粹生活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可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
个人观点:情谊行为属于好意施惠,不属于民法法律事实,不会引起民法法律关系的变更,不受民事法律所调整和规范。赠与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受民事法律所调整和规范。
民事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的核心区别就是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而情谊行为中当事人则没有这个意思。
法律分析:民事行为的种类,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男子开奔驰剐蹭公交车后,给乘客10元打车费,这是情谊还是法律义务呢?
是情谊,并不是法律义务。男子开奔驰剐蹭公交车后给乘客10元打车费,体现了他个人素质修养,无关乎法律义务。
奔驰车主这种有担当有素质的做法,获得了乘客的一致认可,有乘客不赶时间不要他给他打车费,但车主也是强行塞给了他们。他认为是自己原因导致公交车发生事故,应该承担他们的交通费用。
奔驰车与公交车发生刮蹭以后,肯定会影响公交车上的乘客,因为车祸发生以后,双方要等待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理,会影响公交车上乘客的出行。
所以这位奔驰车主首先是向全车的乘客进行道歉,为了防止耽误公交车乘客的时间他给了每个人几十元的打车费用。从这个做法来看,这位奔驰车主是勇于担当的,并且不逃避他的责任。其次,这位奔驰车主也没有找其他的客观理由。
因为打车费肯定要比公交车费更贵一些,所以男子的所作所为也是希望不耽误这些乘客的时间。
因为在这场交通事故中自己才是主要责任人,所以现在对方没有办法开自己的车了,那么这个时候对方如果要求自己付打车费,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也是会支持的。
男子开奔驰剐蹭公交车后给乘客10元打车费,是情谊还是法律义务?
这当然是情义,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司机必须要这样做。剐蹭公交车后,男子给乘客10元打车费!该事件发生在辽宁大连,一男子驾驶一辆奔驰车在行驶过程当中与公交车发生剐蹭事故。
拿了10块钱给这个乘客,让他打车离开。事故发生的时候,公交车上的乘客并不多,于是这个车主给每个乘客拿了10块钱让他们打车走,而公交车要停在原地,等待交警到达现场以后处理事故划定责任。
奔驰车主下车向乘客表示歉意,并给乘客拿打车费的事情,被热心网友拍成视频以后,发到网上引起了网络热议,都说这个奔驰车主特别敞亮,给东北人争面。
所以这位奔驰车主首先是向全车的乘客进行道歉,为了防止耽误公交车乘客的时间他给了每个人几十元的打车费用。从这个做法来看,这位奔驰车主是勇于担当的,并且不逃避他的责任。其次,这位奔驰车主也没有找其他的客观理由。
近日,一位男子掏钱给公交车上的乘客打车的视频火爆网络,引起大家的热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