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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上海拆迁房屋的赔偿标准)

2025-09-08 23:40:07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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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补偿标准2022官方

上海市2022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已调整完毕了,2021年开始新的土地征收项目补偿标准将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规定进行补偿,新的补偿标准对上海市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土地补偿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上海农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方式

撤村模式货币补偿计算公式=(房屋重建每平方米价格+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需要结清货币补偿与置换房屋价格差价。

不撤村户口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满足异地建房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不撤村但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按照撤村方式补偿。

不撤村又没有异地建房条件货币补偿计算公式=(房屋重建每平方米价格+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

ps:房屋重建每平方米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新宅基地费用由征收方负责。

上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

一、上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 不同房屋结构相应的 赔偿标准 为: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400元,二级每平方米380元,三级每平方米360元;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级每平方米240元;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二级每平方米180元; (四)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50元,二级每平方米30元。 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5年以内(含5年)房屋折旧率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10%。 二、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 征地 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首先房屋的 拆迁补偿 ,他根据房屋采用的材料来进行一 定金 额的补偿,在这个金额补偿的基础之上,还需要扣除一些的费用,因为房屋使用年限的关系可能会存在着一定,折旧的情况,要将这个部分来予以扣除。

上海拆迁补偿标准2022

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

市政府近日发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动拆迁安置的人口必须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等符合《办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1、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对象: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符合特殊情形七种人: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七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3、无其他住房的六种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六种人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4、主要适用政策

(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2)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3)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