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苗族自治县(屏边苗族自治县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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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的气候特点是什么
屏边的气候特点
屏边苗族自治县位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东南部,属于亚热带湿润山地季风气候,夏无酷热,冬无严寒。多年平均气温16.3℃,无霜期334天以上。年均降雨量1600毫米左右,年日照时数1555小时,风向稳定,风速小。
屏边的地理环境
位置境域
屏边苗族自治县位于北回归线以南,地处云南省南部,红河州东南部,地跨东经103°24'至103°58'和北纬22°49'至23°23'之间,南北长63公里,东西宽55公里,屏边苗族自治县国土总面积1906平方公里。东面与文山州的'文山、马关县隔河相望,南部与河口县接壤,北部与蒙自县毗邻,西南与个旧市相连。滇越铁路、昆河公路穿境而过。
地形地貌
屏边苗族自治县境内地势北高南低,由北向南倾斜。南溪河、新现河、那么果河纵贯全境,由于河流的切割,屏边苗族自治县地貌形成了“四河三山六面坡”的总体结构,地形极其复杂,高山横亘连绵,“V”型谷较多。屏边苗族自治县境内最高海拔2590米,最低海拔154米,山地面积占屏边苗族自治县国土面积的100%。
屏边的景点
季伍火山口:阿季伍火山口距屏边县城3公里,在阿季伍村南,主峰高1703米,分为主、副两个火山口。主火山口呈马蹄状,宽150米 ,高50米,坡度35°;副火山口在主火山口南,与主火山口开口处相连,呈筒状。阿季伍火山喷发于3.53百万年前,锥体形态保存完整,呈截顶圆锥状或覆钟状。锥顶海拔标高1709米,比高209米,座底直径约1000米。锥顶构成一马蹄状半环形平台,称火山锥平台(地质上称火山口环)。平台内侧即为火山口,外侧为环绕锥体的梯状下跌斜坡。
大围山原始森林公园:大围山原始森林公园属大围山山系,总面积66万亩,距县城3公里,地处北回归线以南,由于纬度偏低,年平均温度16.5℃,从最低海拔76.4米到最高海拔2365米,森林覆盖率达76.3%。
烈士陵园:云南屏边烈士陵园位于县城城郊,分为两个部分。其中:水冲子烈士陵园位于县城东面,距城中心0.5公里,分为东西两园。东园占地面积23.54亩,沿长96米、宽3.5米的229级石阶而上,有225.9平方米的长廊,长5米、高3米的陵园碑序;西园是陵园的主体部分,1979年10月竣工,占地面积41.26亩。沿219级水泥路面台阶而上,建有27.5平方米,高7米的双胞亭和占地58平方米,高10米的圆亭。沿东面125级石阶而下,建有300平方米的综合楼、300平方米革命烈士陈烈室、87平方米的长廊和1180平方米的广场,广场中央的标志性建筑物为步枪造型的“革命烈士纪念碑”,纪念碑高16.79米,碑下有13片白色的橄榄叶。
水观音:九层瀑布由大围山原始森林公园内众多的溪流、山泉汇合而成,瀑布共有三叠,每叠三层,共九层,每叠瀑布高约7米,宽约4米。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屏边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四条 城市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以人为本、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居)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依法参与城市的建设和管理。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提高居民的文明意识,引导其依法参与城市管理。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尊重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合理规划各类专业市场,并体现以苗族文化为主的民族特色。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建筑风格以苗族传统文化元素为主,集休闲、娱乐、美食、体验为一体的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发展民族风情旅游。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布局、外观设计、造型、高度、体量、色彩等应当主要体现以坡屋顶、小青瓦、米黄色墙、吊脚楼、苗族图腾、木格窗、小青砖线条等为主基调的苗式建筑风格。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具有民族建筑风格的样本设计图册,并免费提供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备选。第十一条 电力、通信、供水、燃气等管线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采取入地埋设的方式设置。暂不具备入地埋设条件的,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设置架空管线。
地上管线网箱外观设计应当与周边建筑风格相协调。第十二条 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确保安全,外型美观,整体设计体现以苗族文化元素为主的民族特色,并与周边建筑风格相协调;沿街招牌、指示牌应当使用苗、汉双语标识。
公共场所周边应当适当设置体现苗族图腾文化的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不得擅自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临街建筑物门窗需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采取内置方式。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苗族花山场、民族体育竞技场、民族文化博物馆和传习馆的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园林绿化应当体现以苗族文化为主的民族特色。
公共绿地需要改造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人。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具体区域和时段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饲养犬只等宠物,应当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定期进行检疫。
饲养宠物应当采取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不得危及他人安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污染环境。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公交车、出租车车辆的外观标识、标志应当充分体现苗族文化。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安全,并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合理施划停车泊位和依法采取交通限制措施。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面山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取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等措施,有计划地修复和保护城市面山植被,绿化美化面山生态环境。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河道整治,建设体现苗族文化元素景观的湿地公园。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屏边苗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屏边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辖区内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彝族、壮族、瑶族等民族。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玉屏镇。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自主地管理自治县的经济、文化事业。从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把自治县逐步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文化发达、人民富裕、民族团结的自治地方。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多做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侵犯公民权利、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民族政策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继承和发扬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提倡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引导各族人民增强商品观念,克服平均主义,自觉地改革妨碍民族兴旺发达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反对封建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各族人民加强民主、法制和纪律的教育,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依法惩处一切经济罪犯和刑事罪犯,依法禁止和取缔危害各族人民的违法行为。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苗族成员的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的名额,并有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应逐步达到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自治县县长由苗族公民担任。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配备相当数量的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自治县通用的汉语言文字或者苗族语言文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对苗文的研究、规范和推广工作。
屏边旅游景点有哪些
屏边县位于云南省南部,是全国5个苗族自治县之一,云南省唯一的苗族自治县。受海洋暖湿气流影响,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山水旖旎、气候怡人,是中国最南端的春城。这里的旅游资源丰富多彩,有绝佳的生态环境。屏边苗族自治县旅游景点有:烈士陵园、水观音、吉咪石洞村溶洞、阿季伍火山口、白河温泉、大围山原始森林公园等、珍珠洞、莲花洞石窟、屏边烈士陵园、五家寨人字桥,还有这里最又名的屏边大围山风景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境内地势北高南低,由北向南倾斜。南溪河、新现河、那么果河纵贯全境,由于河流的切割,屏边苗族自治县地貌形成了“四河三山六面坡”的总体结构,地形极其复杂,高山横亘连绵,“V”型谷较多。
屏边苗族自治县位于北回归线以南,地处云南省南部,红河州东南部,地跨东经103°24'至103°58'和北纬22°49'至23°23'之间,南北长63公里,东西宽55公里,屏边苗族自治县国土总面积1906平方公里。东面与文山州的文山、马关县隔河相望,南部与河口县接壤,北部与蒙自县毗邻,西南与个旧市相连。滇越铁路、昆河公路穿境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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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屏边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是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彝族、壮族、瑶族等民族。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玉屏镇。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从自治县的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加强团结,共同为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作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侵犯公民权利、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扬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提倡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引导各族人民增强商品观念,克服平均主义,自觉地改革妨碍民族兴旺发达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反对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对各族人民的民主、法制和纪律的教育,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分子,依法惩处一切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中,苗族成员的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并有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
自治县县长由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应当逐步达到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屏边县属于哪个市
屏边族自治县隶属于云南省红河州地跨东经103° 24 '至103° 58 ',北纬22° 49 '至23° 23 ',南北长63公里,东西宽55公里。位于云南省南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东南部,东与文山州文山市、马关县相连,西南与个旧市相望。距省会昆明320公里,距州府蒙自59公里,距国家开放口岸入海口95公里。它是通往南亚和东南亚国家的重要门户,也是历史上南方“古丝绸之路”的路线。全县面积1906平方公里,辖4镇3乡。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屏边苗族自治县常住人口为129448人。
平苗族自治县大围山原始森林被誉为“动植物基因库”和“天然美容院”。2019年7月,荣获2019年度“中国天然氧吧”称号。2020年11月13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屏边县退出贫困县。
2020年,屏边苗族自治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1.04亿元,同比增长4.3%。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71.02亿元,同比增长5.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下降11.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76亿元,同比增长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551元,同比增长3.6%;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74元,同比增长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