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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法律(住所地法律规定)

2025-08-12 07:15:35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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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法律上的住所概念

1、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住所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一般是户籍所在地的居所。居所是实践中的称呼,就是指实际居住的场所。惯常居所是指行为人有多个居所,而其经常居住的场所。

3、住所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主要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住所地的确定对于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参与诉讼,住所地具有确定管辖法院等作用。

4、永久性住所通常指《民法通则》上规定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习惯性住所则是指经常居住地,它与永久性住所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不一致。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住所是什么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故选AB。

AB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故选AB。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关于《民法典》住所地是指什么? 《民法典》住所地是指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住宅房的法律法规

1、房屋产权归属 法律规定如下: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 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主观:买房是需要到房管局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买卖需要经过不动产变更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 成立生效后,不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物权也不会发生变更。

3、法律主观:居住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4、法律分析:房屋居住权的法律规定为《民法典》第十四章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5、关于房产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存在着多种性质的房屋,主要可分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

房屋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房屋居住权的法律规定如下:居住权享有占用他人房屋的权利,不涉及买卖、抵押等权利。也就是说,居住权的唯一权利是住在这种不能出售、出租或抵押的财产中;居住权是对他人房屋的权利,而不是对自己房屋的权利。

房屋居住权的法律规定为《民法典》第十四章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的法律规定体现在如下几方面:居住权人依法享有房屋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法律主观:2021年1月1日生效的《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民住宅的法律定义

1、法律主观: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的居住用房屋。目前,多为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多层住宅是指2-6层(含6层)的楼房;高层住宅是指6层以上的楼房,高层住宅多安装电梯。

2、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3、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关于房屋的定义,唯一可查的只是1995年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建物”,但是以上的定义也十分模糊,很难明确房屋的含义。

4、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独立拥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村)民个人(家庭)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仅供其本人(家庭)居住生活的低屋建筑。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