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之诉(撤销权之诉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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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股东撤销权之诉是怎么回事
- 2、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条件
- 3、撤销权之诉前提是什么?
- 4、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
- 5、撤销权之诉怎么收取费用
股东撤销权之诉是怎么回事
股东撤销权之诉一般是在股东大会上决定的,最好是全员到齐在进行表决。对于未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预先不知道股东召集而因无法避免的理由到场的是有表决权的,是有撤销权人资格。若是知道却不参加的也不派人参加的,没有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条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等等。
【法律分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无偿转让或明显低价)或者实施了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5.撤销权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财产的原状。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其功能在于保全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实现自身的债权。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处分的受益人直接主张,经诉讼人民法院确定其撤销权成立后,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对债务人及受让人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之诉前提是什么?
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发生纠纷时,如果案件的处理结果涉及的利益或者侵犯被告合法权益时,那么此时的被告可以通过 诉讼 的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即提起撤销之诉。那么提起撤销之诉的前提都有哪些,下面是关于撤销之诉的一些规定。 一、撤销权之诉前提及其特点: (1)从性质上讲,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撤销权的上位概念, 撤销权是形成权的下位概念。“形成权者, 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 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撤销权, 谓依自己之意思表示, 消灭法律行为的效力为内容之权利, 即为形成权之一种。” (2)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撤销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正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或者说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其才会被赋予合同的撤销权。 (3)撤销权诉的前提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撤销权是 可撤销合同 中的撤销权,当然地,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之行使前提。也就是说,撤销权是附随于合同而产生的,是基于可撤销合同所产生的从权利。在合同未被撤销之前,撤销权是存在的,当主合同根本未成立或者已被撤销,也就不会存在撤销权。 (4)撤销权是一种专属权利。撤销权是专属于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可撤销合同之利益受损人,而不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此外,撤销权不能转让,只能是属于 合同当事人 自己,而不能由他人行使或者转让给他人,但因合同权利之整体转让除外。 (5)撤销权受期限限制。因可撤销合同往往只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如果该当事人自愿接受合同,自愿放弃行使撤销权,抑或长期不主张,法律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否则在 合同生效 后很长时间再提出撤销,就会不利于 合同的效力 确定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故而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法律期限里行使,经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即告消灭。 (6)撤销权的内容包括请求变更的内容。因可撤销合同亦称之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在该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中,法律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以请求变更的权利。我国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见,变更权与撤销权关系十分密切。当然,变更权与撤销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存在一定的差别,撤销权使合同完全失去效力,而变更权则只是使合同部分的失去效力。那么撤销权是否包括变更权呢?从我国民法典之立法取向以及鼓励交易,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观之,撤销权的内容当然的包括请求变更的内容,因此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对于可撤销合同,根据撤销权是否得以行使,可将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分为三种:一是撤销权人行使其撤销权,撤销合同,使得合同失去效力;二是撤销权人变更合同;三是撤销权因消灭而未得行使。在此,我们主要讨论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 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撤销权人撤销合同后,该合同自始无效,亦即产生与合同被确认无效相同的法律后果。此外,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条款的法律效力,诚如第五百零七条之规定, 合同无效 、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诚然,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只是说明该合同没有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合同撤销 后,当事人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方面,合同被撤销,自始归于无效。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合同所为之给付,失去存在的法律依据,应予返还,发生返还财产的效果。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所谓返还财产,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对其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对方交付的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则负有返还对方财产的义务。对财产返还,存在债权 不当得利 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观点。前者认为,合同被撤销,双方先前基于合同发生的财产交付就失去了依据,一方从他方获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就构成了不当得利,当然负有财产返还的义务;后者则认为,返还财产实际上是所有物的返还、所有权的复归,其有物权的效力。当然返还财产具有物权上的效力,仅以财产原物存在为限,原物不存在之时,返还财产亦即仅有普通债权之效力。 另一方面,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会产生赔偿损失的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性质上讲,有过错一方所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可以认为是一种 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撤销权之诉前提如下: (1)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所谓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指当事人确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遭受了损害。在这里,损害事实必须是真实存在,而且是确定的,不能是当事人的主观臆测。因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引起的损失包括两方面:一是在 合同订立 过程中当事人所受之损失;一是在 合同履行 过程中当事人所遭受之损失。 (2)须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是其赔偿损失的重要条件。对合同当事人的过错加以确认须注意三种情形:一是如若是双方均有过错,则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也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单方过错,有过错的一方除了应承担违法后果之外,还应对无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如若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故意订立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之合同而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损失。 (3)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或者双方所遭受损失之间的前因后果关系。假使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即使一方具有过错,也不能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如果被告被原告发生的纠纷影响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拥有撤销权之诉,撤销权之诉需要构成撤销权的条件,并且不违反撤销权之诉的前提,就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权利,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够成撤销权之诉的前提,是不能申请撤销的。
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
债务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法律分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其撤销之效力,依撤销判决的确定而发生。债务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在行为成立之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是有效行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都有拘束力。一经撤销,该行为自成立时起就失去法律拘束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视为自始无效,即财产赠与视为未赠与;债务之免除,视为未免除;物的买卖视为未买卖。此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对受益人、受让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之后,行为自始无效,受益人尚未受领标的物或权利的,不得请求给付。已经受领债务人的财产,则因撤销之结果,其行为自始无效,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原物存在的情况下,产生所有物的物权效力,但受益人如对对债务人已为对待给付,亦有不当得利返还之请求权。受益人或受让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适当分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之诉怎么收取费用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花费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如果第三人有过错的,该第三人也要适当分担。这里所说的费用除了诉讼费用外还包括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什么标准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总结:关于撤销权之诉怎么收取费用的问题。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第七十四条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因此,撤销权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相当明确的。但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有待明确:
一、关于债务人之相对人、受益人是否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