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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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土地使用费不包含哪些?
- 2、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
- 3、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不包含哪些?
一、土地使用费不包含哪些? 1、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有使用,是指国家在土地使用出上中应取得的土地纯收益。土地有偿使用的交费人是一切以出上方式取得土地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人在 土地使用权 出让年限内,应当按照出让地块的面积,每年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土地有偿使费,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为了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2、 征地补偿费 ⑴土地补偿费; ⑵安置补助费; ⑶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土地地开发费 ⑴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费,它是指国家为进行基础设施、人共配套设施所耗费的成本。包括为建设住宅小区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照明、警卫以及绿化等项工程发生的支出; ⑵建造房屋以及配套设施时缴纳的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查、测绘以及“三通一平”支出; ⑶建筑安装工程费,饭帮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 ⑷开发间接费,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 工资 、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费等。 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用地单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理》(以下简称《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地方 法规 。 以种拨方式取得使用时,用地单位是否缴纳有关费用分为两种情况 1.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方向国家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也无需支付安置补偿费。 2.不需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但是需缴纳补偿费等费。 三、管理性费用 管理性费用是指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在履行其管理职能,规范地早活动时所收取费用,包括土地登记费、调查勘测费、书证费、手续费等。 1.登记费 包括: ⑴土地总登记费,按照实际土地面积收取。 ⑵土地变更登记费 2.调查勘测费 调查勘测费,是因土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土地实地调查和测量工作,而向土地权利人收取的费用。 3.书让费 对于《国有 土地使用证 》、《 集体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等土地证书按件收取的费用。 4.手续费 包括: ⑴房到产买卖,按照交易成交价格向买卖双方收取7%的手续费; ⑵办理房地产 继承 、赔与、交换等手续的,按房屋或土地的评估价向受让人取评估价1%的手续。 四、服务性费用 服务性费用,是指由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或其下属单位对其向社会或个人提供的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 1. 拆迁 工作费 是由承办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工作单位收取的费用。由于没有统一规范,因此拆迁工作费有收费标准各地不一,一般按照拆迁人向被 征地 单位及其成员支付的 拆迁补偿 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2.估价费 是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费用。它一般按照价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五、已购公房和 经济适用房 上市出售,土地使用权让金的使用分配和管理 因为在我国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应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的房屋价格中都不含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是国家对职工的经济优惠措施。但是,当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后,职工个人出售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时,该经济适用房或者公有住房的购买人就需按照规定缴纳 土地出让金 或相当于土地让金的价款。 综合上面所说的, 土地使用费不包含 哪些?一般为国家所用,政府单位等等所用的,因此对于土地使用费的收取有很多很多的种,根据不同的性质来收取费用,所以,土地使用费是使用者应该缴纳的,对于出让者也应合法收取费用。
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是每平米一百四十元。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是土地使用者获得用地应付出的代价。按照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新增建设用地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使用费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是每平米一百四十元。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是土地使用者获得用地应付出的代价。按照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新增建设用地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